承租人的失火責任,如果責任與別人有關,房客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之保管雖具善良管理人義務,但若發生火災並非承租人本身行為,而係第三人或不可抗力所致,仍可能須負連帶民事責任,除非能舉證完全無過失或他人應負全部責任。租賃契約若有特別約定提高注意義務,承租人亦須據約負責。故建議承租人於租賃初始即詳細檢視契約條款、保持警覺、妥善使用房屋,方能在事發後避免或減輕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期間發生火災,而起火原因並非完全由承租人單獨造成,而可能涉及第三人、同居人或次承租人之行為時,承租人仍可能依法承擔相當的責任,究竟該如何處理與應對,必須從民法的相關規定出發詳加說明。
依據民法第432條,承租人對於租賃物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意即承租人應以一般人可合理期待之謹慎態度使用與保管租屋,如若未盡此義務而造成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若是火災事故,民法第434條特別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顯示即便是因承租人行為引起火災,只有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承租人才須負賠償責任。此規範顯然已大幅度減輕了承租人的法律負擔。值得注意的是,當火災非承租人親自所為,而是其允許使用房屋之第三人(如朋友、室友、訪客)或其同居人(如配偶、子女)所引起,民法第433條明定,因這些人的行為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承租人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亦即,即使真正失火的人不是承租人本人,只要是經由承租人允許而居住或使用該房屋者,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亦由承租人承擔。這一點在實務中相當常見,例如承租人將房屋部分轉租給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合租卻由他人操作危險電器引起火災,即便承租人當時不在場,也無從完全卸責。
又依民法第444條,若承租人將租屋轉租給第三人,發生火災時,原承租人亦須對出租人負責,即便火災為次承租人之過失所致。從這些規範可見,法律上對承租人採取較嚴格的連帶責任立場。當火災發生後,承租人若欲主張其非火災肇因者,須積極蒐集相關證據,舉證責任落於承租人身上,包括證明自己不在現場、未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使用人行為不可預見或已盡合理監督等。
實務上,消防單位會就火場進行調查與判斷起火原因,承租人應及時申請火災調查報告,必要時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申請火災鑑定。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則須由法院函請調查資料,當事人不得逕自申請。此外,在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常有契約中另有「特約」約定之情形,由於民法第434條屬任意規定,並非與公序良俗有關之強行規定,雙方得約定提高承租人之注意義務,即使只是輕過失亦須賠償。
例如租賃契約中可明文規定不得在室內吸菸、不得讓第三人居住、不得使用高耗電或明火設備等,若承租人違反約定,即使行為屬一般過失,亦須依約賠償,法院將依契約約定處理,不回歸第434條之重大過失標準。此為實務中出租人維護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另一方面,若火災係因出租人未盡修繕義務,例如電線老舊、插座設置不良、瓦斯設施故障等,導致火災發生,則出租人反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於此情況下除不須負責,尚可依民法第435條請求租金減少、修繕房屋,甚至解除契約。此即所謂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滅失或損害,出租人有恢復原狀或減免租金之義務。
因此,承租人如確認火災非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亦無轉租、無第三人擅自使用,應及時主張其非應負責者,並向出租人提供相關證明,必要時亦可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最後提醒,不論是出租人或承租人,平日皆應重視防火與設備安全維護。出租人應定期檢修電路、瓦斯與建築結構,並於租約中載明使用限制與賠償責任條件,承租人則應遵守租約、妥善使用租賃物、禁止他人任意進出、嚴禁危險行為,若確需轉租或分租亦應事先徵得房東同意,避免法律責任擴大。若真的不幸發生火災,承租人應立即報警、保留現場證據、通知房東,並主動與保險公司及法律專業人士聯繫,善用法律程序釐清責任,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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