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違法轉租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房客如違法轉租,不僅構成民法第443條所稱之重大違約,房東可依該條即時終止契約,亦可依第440條就積欠租金主張終止與追償,並以物權人身分請求第三人返還不動產。惟終止程序應依法進行,通知應保留存證信函或書面證據,避免訴訟時舉證困難。實務上房東於租賃契約中明確載明禁止轉租、不得出借、不得轉讓租賃權等條款,並要求承租人提供實際使用者身分資料及出入管理配合,於發現有轉租事實時,即應透過法律途徑正式終止契約,收回不動產、維護權益,必要時亦可循民事訴訟與強制執行程序解決,確保租賃關係之安全與穩定。若情況複雜或涉及多人使用、房屋損害、占用等情節,則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法律程序妥當並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律師回答:
當房客未經房東同意擅自將租屋轉租給第三人,自行當起「二房東」,此種違法轉租行為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不僅易導致房東無法掌握實際使用人,增加管理與風險成本,亦可能發生租金遭延遲、房屋損壞無從追究等情況,對於房東權益構成嚴重侵害,因而法律上賦予房東處理此類情形的明確依據。
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如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若違反前述規定,則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實務上大多數租賃契約均會明文禁止轉租全屋與部分空間,並約定如有違反即視為重大違約,出租人可立即解除契約。最高法院歷年判決亦多所闡釋此條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68號即指出,即使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租用耕地,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部分轉租於他人,否則轉租契約無效,其占有即屬無權占有;而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633號則明示,房屋若無禁止約定者,僅得轉租部分空間,轉租全部則須經出租人同意,否則即違法。
也有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認為,租賃關係係基於信賴,承租人如擅將租賃權讓與第三人,其性質已超越單純轉租,出租人自得終止契約。面對房客違法轉租,房東可依民法第443條直接主張終止租賃契約,惟仍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發出終止意思表示,確保後續證據明確。若原承租人即所謂二房東出現租金遲延,則房東亦可依民法第440條規定,當租金遲繳總額達兩個月時,發函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仍未繳納即得終止契約。
關於「相當期限」並無明確定義,實務常見以3至7日為常例,法院亦多以個案衡量期限是否合理。終止契約後,房東即具備收回房屋之法律依據,並可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轉租關係具有契約相對性,即二房東與次承租人之契約對房東並無拘束力,因此若原承租人違法轉租,房東對第三人並無直接契約關係,原則上無法向次承租人請求給付租金,但在終止契約後,房東可回復為所有人或不動產權利人之地位,依物權法上排除他人占有之權利,向次承租人主張返還不動產,法院亦多肯認此種排除侵害請求成立。此時原承租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包含未繳租金、不當得利、房屋損害等項目,甚至押金不僅不得返還,房東還可追加損害賠償請求。
對於次承租人而言,雖其可能出於不知情情況與二房東簽約,實際占有使用,然其與房東間並無租賃契約關係,其占有即屬無權占有,仍應依法返還房屋。
若其不從,房東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聲請返還不動產,或經法院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至於房東是否可直接請求次承租人給付租金,法院多數見解採否定立場,仍應以原承租人為請求對象,次承租人僅得以物上占有人身份負返還義務。實務亦有部分見解認為,如房東對轉租情形知情且長期未異議或收受次承租人支付之租金者,可能構成默示同意轉租,進而產生新的租賃法律關係,惟此屬例外情況,房東如確不願轉租,應於發現後即主張終止,以避免產生默示同意之推定。
-房地-房地租賃-轉租-違法轉租
瀏覽次數: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