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能任意進出租屋處嗎?如何避免有觸犯刑法侵入住居罪?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租屋不僅是財產行為,更涉及居住權、人身自由與隱私保障。在現代法律體系中,房東固然擁有所有權,但房客在合法承租後即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權,房東不得藉「房子是我買的」為由任意進出,否則將不僅損害雙方關係,更可能讓自己面臨刑事責任風險。保障房客的空間與隱私,同時以制度化條款與正當程序處理管理與修繕事務,才是建立長久、穩定租賃關係的不二法門。對於房東而言,這不僅是法律的義務,更是身為出租人最基本的職業倫理與社會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房東能任意進出租屋處嗎?這是一個在租賃關係中極為敏感且常見的法律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旦租賃契約成立,雖然房屋所有權仍屬房東所有,但使用與收益的權利即轉移至承租人,也就是房客。因此,在契約存續期間,房客即對租屋處享有完整且受法律保障的「住居權」。

 

刑法第306條第1項,未經正當理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構成侵入住居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實務上,法院對「無故」的認定相當嚴格,並不因房東為房屋所有人而有所寬免。所謂「無故」,即未經同意、無正當理由,任何擅入他人支配空間的行為皆有刑事風險。尤其若承租人是獨居女性、學生或外籍勞工,法院更加重視其隱私與居住安全,認為房東擅自進入足以造成精神上之侵擾與安全感之破壞,進而強化對侵入住居的保護。

 

然則,房東若因房屋管理或修繕等目的,是否就完全無法進入租屋處?

答案是否定的。實務與學理上普遍主張,若雙方租約中有明確記載檢查房屋或修繕之條款,且房東進入行為具備「正當理由」,例如因應漏水、壁癌、用電異常、設備損壞或天然災害等急迫狀況,房東即可通知房客配合並得以進入屋內,惟仍應秉持誠信原則並遵守適當程序。例如,租賃契約應明列檢查條款,如:「房屋使用期間內,若房東有合理理由認為租屋處可能存在設備異常、安全隱患或使用不當時,得事先通知承租人於約定時間進行檢查,承租人不得無故拒絕。」此種契約安排,即可作為房東未來進入房屋之正當依據。

 

又如房東得進行必要修繕者,應基於民法第429條規定,先通知房客配合處理,不得未告知即逕行進入。否則,即便修繕目的合理,程序上未取得房客同意,仍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此外,依民法第435條,若租賃物於契約存續期間因非承租人可歸責之事由致部分滅失,房客可請求相對減租,若殘餘部分已無法達成租賃目的者,並得終止契約。

 

修繕義務落實對房東而言極為重要,若房客反覆無理拒絕配合,將失去以第435條主張租金減免或終止契約的權利。更甚者,若設備毀損已屬急迫情形,例如火災、爆管、大量漏水或天災侵襲等,雖來不及取得房客事前同意,房東基於避免重大損害之必要,仍得據以主張正當理由,自行進入處理,但應即時保留聯繫記錄、現場照片與錄音證據,避免事後爭議。

 

舉例來說,若房客出國數日未關電源致跳電,冷凍食物腐壞散發異味,或冷氣漏水浸泡下層住戶,房東為減少損害、維護整體安全,於多次聯絡未果後在鄰居見證下開鎖進入,即可能被認定為「急迫且必要之手段」。法院將就「是否通知過」、「是否為保護重要法益」、「是否為最後手段」、「是否有明顯危險」等標準進行綜合評價。

 

然而值得提醒的是,上述正當理由的適用非常謹慎,若房東僅以「我只是巡視」、「順便看看」、「怕房客不在」等理由進入,即使未動房客任何物品,仍有可能因「無正當理由」而構成犯罪。因此房東應避免任何逾越租約約定的行為,確保雙方維持清楚、合法、互信的租賃關係。最佳做法是在簽約初始即加入檢查與修繕條款,約定檢查頻率、方式、提前通知時間與不得無理拒絕之義務。若房客配合困難,也應書面保留溝通紀錄,以利後續合法處理。

-房地-房地租賃-侵入租屋處-修繕 

(相關法條=民法第429條=民法第435條=刑法第3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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