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因為房子要出售,要求房客須配合帶看,房客可以拒絕嗎?
問題摘要:
房東欲出售房屋本無須房客同意,但若欲進入帶看,則受限於租賃契約內容與法律對房客住屋權之保護,無租約約定者,房客依法可拒絕,且有權更換門鎖自保,房東若擅入,可能構成刑法侵入住宅罪,房客不須因此配合,更無義務提前退租。若房東欲與房客協調帶看,應以合意方式為之,且建議雙方於簽約前即載明有關帶看、售屋或提前解約等事項,以防日後爭議。房客若無契約義務,則無須負擔配合義務,法律亦不強制其接受帶看,倘房東強行進屋,不僅侵權,還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保障房客隱私與居住安全乃現行法律明確保障之基本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房東因為打算出售房屋而要求房客配合帶看時,房客究竟是否有義務配合,法律上其實並無明文強制房客必須同意讓房東或房仲進入屋內帶看,也就是說,在租賃契約未經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房客依法是可以拒絕房東進入帶看的。這是因為在租賃契約成立、房東交付房屋後,依據民法第425條規定,即便房東將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承租人仍保有使用與收益權,這種法律上的「占有使用權」具備排他性,房東即使是所有權人,亦不得未經房客同意擅自進入。
此點亦由實務所肯認,即使係承租住宅,亦享有住屋權,房東無故闖入仍構成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亦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個人之住屋權乃源自其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故不以個人係該屋或其他場所之所有權人或直接占有人為限,即使係向他人承租之居住處所,也由於對該處所之使用權而可主張住屋權,因此,設若房東無故侵入房客之住宅,或無故滯留其內,亦可構成本罪。」(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5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換句話說,房東若在未告知房客,或未經房客明確同意下,擅自進入帶看,即使只是短暫地讓房仲或潛在買家「快速看一眼」,也可能構成犯罪,不僅侵犯房客的居住安寧,也觸犯刑責,且法院實務已有實例判決房東因此受刑罰。
因此,除非租約明確載明出租人有權於何種情況、在何種通知條件下得進入房屋帶看,否則房客對房東進入帶看行為擁有拒絕權。實務上若房東於簽約時就已說明將來可能出售並要求房客配合帶看,或於租約中約定例如「租約終止前一個月房東可於合理時間通知後進屋帶看」,此時房客若接受租約即視為同意帶看義務,此類約定當然具拘束力,但若契約並無明定,房客則無須配合,亦不得被認為違約。
更進一步,若房客認為頻繁帶看行為已影響生活安寧、造成隱私與安全疑慮,法律上也容許房客為保護自身權益而更換門鎖,只要保留原鎖並於退租時恢復原狀即可,此點亦為實務常見的自保方式。當房東為售屋頻繁帶看造成困擾,房客亦得錄音、裝設監視器保全證據,萬一房東擅自進入或損壞物品,除得報警處理外,或提起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若房東希望售屋並誠意與房客協調,亦可私下與房客商議例如減免租金、提供帶看酬勞、提早終止契約等補償方式,房客亦可視條件接受協議,但必須為雙方自願、協議具明確內容。
至於房客是否可因房東要求帶看而主張解除契約或提前搬遷,原則上不構成法定退租事由,但若帶看行為已具騷擾性質、干擾日常生活、構成房東違約,則房客亦得依民法規定主張房東違約解除契約。
相對地,若房客在未經合法事由提前搬遷,則仍可能構成違約,需依約賠償。實務上建議房客於承租時,應於契約明確排除或規範帶看義務,保障自身居住安寧,若房東未說明將出售房屋,租期中卻頻繁要求帶看,房客可禮貌婉拒,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房東拒絕理由,如造成損害亦可尋求法律途徑保護。
-房地-房地租賃-侵入租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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