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轉租合法嗎?如何確定它是合法轉租呢?
問題摘要:
全部轉租並非法所禁止,但必須具備出租人之明確同意,方得成立有效契約。確認轉租是否合法,應查明原租約內容及同意文件,避免僅憑承租人主張而陷入法律風險。次承租人如未善盡查證義務,亦將面臨無法主張合法使用、損失押金租金、甚至無處可住的風險。建議次承租人如對轉租合法性有疑問,應即向出租人確認,或委請律師代為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探討全部轉租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確認其合法性時,首先必須釐清「轉租」與「全部轉租」的法律意涵及其在民法下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此條文可知,若承租人擬將整個租賃物轉租於他人,即屬「全部轉租」,此種情況下,即使租賃物為房屋,亦須取得出租人之明確承諾始得為之,否則視為違法。
反之,僅就租賃房屋之一部分為轉租行為者,法律採較寬容態度,除非契約明確約定不得轉租,否則得為之,屬合法行為。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便將租賃房屋全部轉租於他人,即構成違法轉租,出租人依法得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主張終止租賃契約,致使該名承租人失去原有房屋之使用收益權,次承租人則因無法對抗出租人,而淪為無權占有者,其所受損害亦僅能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從最高法院歷年判決來看,亦一貫採此嚴格態度。
如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68號判決指出:「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違反此項禁止規定所訂立之轉租契約當然無效,其基於無效之轉租契約而占有租賃物,即非有正當權源。」此即確認未經允許而為之全部轉租,其法律後果即是租約可被解除,次承租人占用亦為無權占有,無法主張任何租賃契約上的權利。
同理,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633號亦認為:「如將房屋全部轉租他人,則雖無反對轉租之約定,亦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為之。」從而進一步確認全部轉租必須有出租人明確的同意,方為合法。實務上,如承租人未能提出書面同意證明,或其與出租人所簽契約中載明禁止轉租,則視為未經合法授權,構成違約行為。
為確認全部轉租是否合法,次承租人於承租前應主動要求轉租人出示合法轉租之證明,這包括:一、原始租賃契約中明確載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得轉租;二、有出租人親簽之書面轉租同意書;三、有出租人授權承租人辦理分租或招租事宜之委託書。若僅憑轉租人一方口頭表示而無任何書面證明,次承租人所受之保障極為薄弱,未來若因原出租人主張契約終止而遭驅離,將難以主張合法使用權。
此外,即便承租人確實取得出租人轉租之同意,但若該同意僅限於房屋之部分使用權,承租人卻將全部轉租予他人,仍屬逾越授權,出租人依然可以主張違約並終止契約。
由此可見,次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前,若發現對方為「二房東」,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一、確認原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可透過謄本查驗;二、確認出租人與二房東間的租約是否尚在有效期間,若原租約即將屆滿,轉租契約恐失保障;三、查明是否有出租人對轉租之書面同意,避免落入違法轉租的法律風險。
否則一旦二房東與原房東間之契約被終止,二房東無權繼續將房屋提供予次承租人使用,而次承租人亦將喪失佔有之正當權源,只能向二房東請求損害賠償,卻無法對原房東主張權利。在法律責任部分,次承租人若係基於信賴二房東有權轉租而簽約,日後遭到驅離,確實可能構成損害,但因並無直接契約關係,其權利主張僅能對準二房東,無法對抗原房東。而二房東若知悉自己未得同意即任意全部轉租,則其行為亦屬惡意,法律上應負更高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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