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房屋發生火災,房客有什麼責任?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出租房屋發生火災時,責任的歸屬端視火災原因而定,若為房客重大過失所致,則應負賠償責任;若為房東設備老舊未修繕導致,則由房東負責。房客應謹記善良管理人義務,避免有違一般人注意義務的行為,以免在發生火災後承擔賠償或刑責風險。同樣的,房東亦應定期檢查修繕房屋設備與電線電路,並明確於租約中列明使用規範與責任條款,雙方唯有在租賃初期就訂明規範、互相配合,方能在不幸災害發生時有效釐清責任、避免紛爭。由於火災風險難以預料,實務上也建議房東與房客各自投保住宅火險與第三人責任險,將潛在風險轉嫁予保險機制,才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最後提醒,不論是房東或房客,唯有平時善盡管理與注意義務,才能避免災害擴大,並在意外發生時合理釐清責任、保障雙方權益。

 

律師回答:

當出租房屋發生火災時,房客究竟是否需要負責,關鍵要從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依照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若承租人未善盡此義務,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433條進一步規定,即使是承租人允許使用房屋的第三人或其同居人因過失造成損害,承租人仍須負責。

 

而最關鍵的則是第434條,明文指出租賃物因承租人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時,承租人對於出租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文的精神在於火災事故發生後,若房客非重大過失,則不須負賠償義務,舉證責任也在於房東必須證明房客有重大過失存在。

 

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承租人有明顯違反一般人注意義務的行為,例如在室內抽菸、明知電器老舊卻繼續使用、擅自拉設過多延長線導致用電超載等情況,此時若引起火災,就可能構成重大過失。反之,若起火原因屬電線老舊、管線破損,導致火災而房客並未有可歸責行為,則應認為房東未盡修繕義務,責任應由房東承擔。

 

實務上常見房客將租屋轉交他人使用或分租給第三人,若火災因第三人使用不當引起,房客仍須依第433條負責,不能以「非本人引起」為由卸責。同樣情形中,若第三人離開住所時遺忘拔除插電的電磁爐、電風扇等電器導致電線短路失火,房客仍應被認定有責。但要區別的是,一般過失並不足以成立損害賠償義務,只有在構成「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房客才須對房東賠償。至於所謂「故意」放火行為,自然不在民事範疇內免責,除賠償房東損失外,更涉及刑事責任。

 

刑法第173條至176條中針對公共危險罪規定放火罪、失火罪等刑罰,若火災造成公眾危險甚至人命傷亡,刑責將相當重大。實務中,因火災事件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法院會根據火場鑑識報告、現場勘查、住戶陳述等證據判斷起火原因與過失歸屬。若鑑定報告確認是因電線老舊導致電器短路而起火,且屋內設施由房東統一拉設或施工,則即使房客因不知情而使用,亦難認定為重大過失。相反地,若房客擅自增設電線,或已知電器異常仍強行使用,則有可能構成重大過失。也因此,有些房東為防萬一,在租約中特別約定「若因房客過失導致房屋毀損,應由房客負完全賠償責任」,但此類約定是否有效,仍應視其是否違反民法保護經濟弱勢原則。

 

由於民法第434條屬於任意規定,並非強制性規範,租約中加重房客義務的條文,只要未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上仍有效力。也因此,不少房東為降低風險,會在租約中列出不得於屋內明火、不得私接電線、不得轉租他人等約定,並要求房客投保火險或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分散火災風險。

 

從另一角度來看,火災若造成房客個人財物損害,且原因可歸責於房東未盡修繕責任,房客也有權主張房東應賠償,例如起火原因為管線破損,導致火勢波及房客家當,此時房客得依民法435條請求損害賠償或租金減免,情節嚴重者甚至終止租約。

-房地-房地租賃-失火-保管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432條=民法433條=民法第434條=民法435條=刑法第173條=刑法第174條=刑法第175條=刑法第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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