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轉租?什麼是分租?合法或違法轉租後,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什麼?
問題摘要:
轉租與分租在法律上均可成立,但須符合法定條件與契約約定,否則即構成違法轉租,雖不影響原租賃契約效力,卻可能導致出租人行使終止契約權利。不論合法與否,承租人仍須對出租人負完全責任,並對次承租人負租賃契約責任。為避免轉租糾紛,承租人應審慎處理轉租事宜,必要時徵詢專業律師意見,避免日後產生損害擴大、訴訟風險與信用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租賃實務中,轉租與分租是經常引起紛爭的法律議題,尤其當房客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租住,轉而將租賃物交由他人使用時,若未經出租人許可或未妥善安排權利義務關係,極可能造成租金請求、損害賠償與契約終止等法律糾紛。首先,所謂「轉租」,係指承租人在原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將全部租賃物再行出租予他人,稱為「次承租人」,並與之另行成立一個新租賃關係;而「分租」則是指承租人僅就租賃物的一部分空間再行出租予他人,例如承租整層公寓者將其中一房間另租予友人使用,即為分租。
民法第443條第1項,承租人除非取得出租人同意,否則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予他人,惟房屋租賃之情形,如無特別反對約定者,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亦即法律明文允許房屋部分分租行為;但若將「全部」租賃物再出租,則仍須事先取得出租人同意,否則將構成違法轉租。若違反此規定,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出租人得終止原租賃契約。倘若承租人合法轉租,即有出租人之明示同意,或於契約中未禁止部分分租,且轉租僅限於部分房屋時,轉租即為合法。
內政部於2016年公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也指出,承租人進行轉租時應主動向次承租人提供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保障雙方權益。反之,若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之同意,將全部房屋轉租,或明知契約已明確禁止分租而仍將部分出租予他人,即構成違法轉租或違法分租。雖然違法轉租並不影響原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契約效力,但出租人可依法終止契約。
民法第444條,轉租雖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另行成立的租賃契約,但原承租人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然持續,亦即「轉租並不導致原契約終止」。故如房客將整棟或整間房屋轉租予他人,則他與次承租人間成立租賃關係,同時其與原房東的租賃契約並未消滅,而原房東與次承租人間並無契約關係,也無權向次承租人請求租金或主張契約義務。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691號民事判例:「按轉租係轉租人與次承租人成立新租賃關係,與租賃權之讓與不同。轉租人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然存在,惟次承租人與原出租人並無直接租賃關係之可言。本件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出租與共同被告王某等人,租賃期限固已屆滿,但王某等既將之轉租,被上訴人不得依出租人之地位,對次承租人之上訴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068號民事判例:「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已有明定,則自臺灣省光復時起,依我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即次承租人對出租人並不直接負擔任何義務。上訴人祇得請求承租人清償租金,並向承租人定期催告給付租金,逾期後進而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竟向次承租人之被上訴人請求清償租金,並表示止約,顯有未合。」
換言之,次承租人對原房東並無法律義務,原房東亦不得逕向次承租人請求清償租金或損害賠償,此為契約相對性原則所致,於是,一旦轉租後發生問題,例如次承租人未給付租金或損壞房屋,原房東依法仍僅能向承租人請求租金,並就房屋毀損部分要求損害賠償。即便房東與次承租人未有直接契約關係,原承租人仍須依民法第432條負保管義務,若未善盡管理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即應對房東負賠償責任。
此外,如次承租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壞房屋,房東亦得依民法第184條不法侵權行為規定,向次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又或如原承租人已返鄉不知所終,出租人也可考慮逕向法院聲請給付命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約損害賠償、租金及修繕費用等。
實務上,此類糾紛多發生在學生租屋、短租空間、或合租房型,房客因退學、搬遷等原因私下轉租,甚至在未告知原房東之下,導致房東完全不知次承租人身分、生活習慣、信用狀況等,極易引發屋況損壞、噪音擾鄰、租金拖欠等連串問題,因此承租人一旦選擇轉租,即須承擔次承租人行為所致後果,並非轉手即無責任。在法律關係上,出租人只能就與自己有契約關係的承租人主張權利;而承租人則同時身負「房客」與「小房東」雙重角色,需對原出租人盡保管義務與租金給付義務,對次承租人則負新租賃契約下的交屋、安居義務。
若次承租人不繳租金或損壞房屋,承租人除須賠償給出租人外,也得向次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因此承租人若欲轉租,應確實告知出租人並取得同意,且應與次承租人訂立書面契約,明定雙方義務、費用分擔、毀損賠償、租期終止等事項,以避免轉租後發生爭議時權責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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