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是什麼?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本質上是高度風險的法律行為,不可輕率為之,若為貸款、稅務、債務等原因考慮借名登記,務必預先諮詢律師並訂立詳細書面契約,且事前約定好借名結束方式及移轉機制,並保留所有支付紀錄、書面授權、稅務憑證,以確保日後權益,否則一旦名義人背信或失聯,借名人不僅無法取回不動產,還可能面臨鉅額債務與法律制裁,得不償失,因此借名登記雖非法律所絕對禁止,但必須極度謹慎,若無律師介入協助,極易因證據不足或程序錯誤而全盤皆輸,務必三思。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名登記是民間常見但法律爭議極高的契約型態,其核心在於真正所有人與名義人間的合意,由真正所有人出資購置不動產,但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種安排即屬借名登記,通常是為規避特定法律效果,例如躲避債權人查封、逃避課稅、申請低收入戶資格、或為貸款成數、交易便利等,然而借名登記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複雜,不僅關乎物權公示原則,也牽涉債權、稅務與刑事責任,我國實務與學理基本認為借名登記屬於委任關係之延伸,應適用民法第528條及第529條之規範,即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同意處理,雙方間即成立委任契約關係,而借名人具有使用、收益、處分該不動產的實質權利,並排除他人干涉,這是物權最核心的屬性,即使名義人名登登記簿上,實質上不具真正支配權,然而現行法制下,不動產採登記主義,登記簿上誰是權利人,法律上即推定其為所有人(民法第758條、第759-1條)。

 

因此在外觀上,名義人得對第三人主張物權,借名人欲主張權利,必須提出具體明確證據,例如繳納頭期款、貸款明細、稅費收據、持有所有權狀等,證明自己才是出資人與實質所有人,並說明為何當初選擇借名登記,否則難以突破登記簿權利人的公示效力,實務中經常有當事人藉口「中間人證人」來作證,但因中間人多半僅憑聽聞或單方面解,未實際參與借名過程,證言難具可信度,且中間人可能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難符法院證據標準,尤其有些情況,當事人可能原本即打算贈與,例如夫妻間因感情良好,將不動產登記於對方名下,事後卻反悔主張借名,這類糾紛法院高度審慎,除非有明確證據,否則難認定為借名。

 

事實上借名契約並非單純口頭說明即可成立,法院通常要求具體書證,例如購屋款支付明細、貸款契約、稅費支出、實際使用狀況、電費水費繳納紀錄等,證明實際由誰控制處分房屋,若借名人無法提出,訴訟勝算極低,且不動產價值高昂,實務上借名人常因證據不足敗訴,反遭法院認定登記人即為所有權人,失去權利。

 

此外,借名登記的結束程序也極為嚴謹,借名人若想取回所有權,必須先向出名人發出終止契約通知,表明借名關係終止,再依法向出名人請求辦理移轉登記,否則無法恢復名義,且此程序須透過法院訴訟進行,借名人需具體證明借名契約存在、自己為真正所有人、已發出終止通知且對方不履行移轉義務,法院才會判決協助登記移轉,因此若當初未留下明確書面約定或完整金流紀錄,借名人將難以勝訴。

 

所謂的「借名登記」,意指在「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借名登記是指某位財產擁有者(即借名者)將其財產正式註冊在另一人(即出名者)的名下,儘管事實上,這位擁有者還是繼續使用和管理該財產,換句話說,就是儘管財產被註冊在他人名下,但實質上的管理和使用還是由原財產擁有者來執行。

 

 許多人認為只要有相關文件和印章,將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應該算是安全。但事實證明,這種認知是有風險的,有時一些人會認為身為出名登記者,所以資產其實屬於他們,或者資產因為債務問題被法院查封,甚至常有出名登記者私下出售借名資產。

 

此外,當借名登記建立在情感關係上,常見的是情侶或配偶,因為熟識所以不會有明確的合約約束,當情感生變,問題往往演變成資產爭議,結果可能導致司法爭訟。因此,建議如果您要考慮借名登記時,除了檢視一切建立在信任的基石上,另外務必記得明確的法律條文、合約簽訂、正確的登記手續和稅務策劃都是不可少的。




 

另須留意,不動產借名登記通常涉及巨額金額,一旦因糾紛提告,不僅耗時耗力,還可能涉及稅務、刑事責任,因為許多借名登記動機即是逃漏稅、規避查封或其他法律義務,若訴訟過程中顯露這些動機,當事人甚至可能面臨稅捐處罰或刑事偵辦,因此借名登記極具法律風險,若事前未與律師詳細討論並保留完善契約及證據,往往在爭執時落入完全劣勢,尤其當房價上漲或名義人翻臉不認帳時,借名人常因證據不足而失去整間房屋,此外,即使借名人勝訴,法院判決後仍須完成登記移轉,若名義人惡意拖延、躲避甚至失聯,借名人仍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成登記,程序繁瑣又曠日廢時。

-房地-房地借名

(相關法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29條=民法第758條=民法第75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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