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契約對方拒絕返還怎麼辦?借名登記時效有多長
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雖非違法行為,惟潛藏法律風險甚高,當出名人拒絕返還財產時,借名人應依民法委任終止及不當得利規定主張權利,並確保舉證完整以提高勝訴機會,倘有疑義,宜及早諮詢律師,避免財產權益遭受無法回復之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名登記契約係指一方以他人名義為登記,惟實質財產權仍由出資人所享有之法律關係,屬於我國民法未明文規範之無名契約,實務上通常依民法委任契約規定類推適用。此類契約多因規避稅負、避債、規劃財產或基於情誼而成立,例如夫妻一方購屋後登記於配偶名下,或父母出資為子女購屋而登記在子女名下。
惟當出名人拒絕返還登記名義所標示之財產時,借名人如何請求返還即成實務上爭議焦點,尤其涉及權利歸屬、舉證負擔與請求時效等問題。
首先,依民法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實務上借名登記契約之終止,即可依此條據以表示終止意思,使原委任關係失效。再者,若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登記係基於委任關係,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而主張所有權,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應返還該利益。惟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借名人仍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借名契約之存在與內容,包括出資來源、財產使用管理狀況、借名目的與雙方約定。常見可供作為舉證之證據如匯款紀錄、貸款繳納單據、稅費繳納憑證、保險契約、房屋保養維修紀錄、原始購買契約或相關通訊紀錄等。
其次,關於請求返還之時效問題,依民法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是故借名契約終止後,如出名人拒絕返還,借名人得自知悉侵權情形起15年內提起返還請求之訴。實務見解亦肯認此種返還請求為15年時效,並非短期的債權請求。惟因舉證難度隨時間增加而提升,實務上仍建議當事人應儘早提起訴訟,以避免因證據消失或遺忘而導致敗訴。此外,若出名人於訴訟中主張系爭財產係贈與予其所有,則借名人須進一步提出反證證明實際上未有贈與意思表示存在,且仍係由借名人出資、管理與使用
雖形式登記於他人名下,惟如能證明為借名登記而非真正讓渡,則實質所有權仍歸出資人所有。借名登記本質係雙方基於信賴所為之私法契約,應受法律保護,惟借名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為實質出資及管理人。
按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就屬於一方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者,惟出名者並不行使登記權利人之權益者,為借名契約;單純借名登記為一無名契約,並未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依契約自由之原則,應屬有效,其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應先依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內容而定,如契約未約定者,則以補充解釋之方法定之,因其性質與委任契約雷同,應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不因當事人將契約名之為信託、合資契約或備忘錄,而影響該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或消滅與否之判斷(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871號判決參照)。
因此,在無書面借名契約存在時,借名人應留意相關事證之保存,並透過律師協助建構完整之證據體系。再者,為防範出名人利用形式登記主張擁有所有權,建議於借名登記時即訂立書面契約,詳載雙方約定,包括借名登記之目的、出資比例、管理方式及終止條件等,並妥善保存付款證明、聯絡紀錄等,以便於爭議發生時提出佐證。另需注意者,若借名登記係為規避法律強制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者,例如為規避稅捐或掩飾犯罪所得等,則可能遭法院認定借名契約無效,出資人將無法主張返還財產,甚至可能涉及刑責,應特別小心。
而在借名登記衍生之民事訴訟程序中,若出名人抗辯為贈與或否認借名關係存在,法院將依舉證責任分配及整體證據綜合判斷借名契約是否存在及其效力,若認為雙方間確實有借名合意且借名人為真正出資及管理人者,法院可判決出名人應將登記財產返還借名人。至於涉及不動產借名登記者,法院之判決不會直接更正登記名義,借名人仍須憑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
又或為避免返還訴訟尚未終結期間,出名人轉讓或設定其他權利導致財產受損失,借名人得聲請假處分,限制出名人對不動產之處分行為,確保訴訟執行利益。最後應注意,雖借名登記形式上具有風險,若無適當法律保障措施,容易被出名人占為己有,但若當事人能於登記前妥善擬定契約、保存證據,並於關係破裂時即時主張權利,則仍得透過法律途徑爭取返還實質財產權益。
-房地-房地借名
瀏覽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