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給人房貸,房屋所有人跑路了,怎麼辦?
問題摘要:
借名貸款風險極高,尤其涉及房屋,無論房價漲跌,最終責任幾乎都壓在登記人與借款人身上,若未事前擬妥完善契約並保留完整證據,日後極可能面臨債權人追討、房屋遭拍、其他財產被查封、限制出境、信用破產等嚴重後果,因此不論親友關係多好,凡涉及借名貸款、借名登記,務必謹慎評估,寧可拒絕借名,也不要抱持僥倖心理,以免日後陷入難以挽回的財務深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名給人房貸的風險極高,尤其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卻實質由他人使用還貸,一旦房價上漲,真正所有人往往會現身主張權利,要求借名人「還屋」,但若房價下跌或還貸困難,名義人就得獨自面對銀行催討、法拍甚至民事執行問題,許多人誤以為「房屋登記在我名下,朋友只是借用貸款名義,不會有事」,但現實中,房貸契約關係明確,銀行只認登記名義人與借款人,無論實際誰出錢、誰還貸,只要貸款人違約,銀行依法可執行登記人財產,並不會因借名爭議而中止拍賣或債權實現,尤其若房價下跌、法拍難以變現,銀行即會繼續追討借名人財產,若借名人名下另有其他不動產或薪資,亦可能成為執行標的。
因此在借名貸款時,若事後出名人跑路,借名人首要應依民法第546條主張委任人返還必要費用、代償債務或賠償損害,但問題在於這類請求雖有法源,卻必須自行舉證,包括雙方之間的借名委任關係、借款金流、還款紀錄、契約約定等,若原本雙方僅憑口頭協議,甚至沒有書面契約,借名人將難以證明委任關係,法院往往要求具體證據,否則即便明知實際是借名也無法救濟。此時借名人只能尋求私下和解,或自行承擔房貸風險,若無力負擔,房屋最後仍可能遭法拍,債務若未清償完畢,借名人也會因貸款餘額被追討,甚至面臨限制出境。
法律實務上,借名人縱使聲稱「只是借名貸款」,但若已簽訂借貸契約,銀行依法有優先受償權,不可能撤銷房貸契約,也不能強制要求銀行先拍賣房屋再清償,銀行僅會就名下財產依法執行,因此最務實的做法,是在借名契約中預先約定明確的債務清償機制,例如約定「若受任人未履行還貸義務,房屋即歸屬借名人所有」或「若逾期未清償,房屋得由借名人自行變賣或拍賣抵償貸款」,並要求出名人事前簽立買賣、讓與、信託等文件,將所有處分權利掌握在借名人手中,否則等到出名人跑路,事後才想補救,幾乎無法挽回,銀行也不會接受任何未經登記的私下協議,因為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房屋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是法律上的所有人與義務人,不論是否借名,登記人必須面對銀行催討。若銀行執意執行名義人財產,借名人想向出名人追償,仍須先舉證雙方的委任契約關係及實際出資、使用、處分事實,但實務上常見問題是,出名人惡意躲避、行蹤不明,或事後反悔否認借名合意,甚至惡意聲稱房屋係贈與,屆時即便借名人提起訴訟,也因證據薄弱而難以勝訴。
因此此類問題最好事前透過公證、書面契約、完整資金紀錄、物權控管等方式明確約定,不可僅憑口頭承諾。借名貸款另一風險在於房價波動,房價上漲時,出名人往往會現身主張返還房屋,但若房價下跌或法拍不成,債務全數壓在借名人肩上,借名人極可能因房貸、稅費、罰金等金額而傾家蕩產,因此務必於借名契約中訂明明確的「房價波動處理條款」,如「不論房價漲跌,借名人有優先處分權」、「房價下跌時,出名人仍須負責不足部分」,否則借名人將處於高風險境地。
至於銀行可否僅執行房屋而不追討其他財產,基本上銀行會優先拍賣擔保物,但若拍賣後仍有餘額不足,銀行依法仍可對借名人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無論是否有借名爭議,因此借名人若擔心自身財產被查封,應主動與銀行協商部分清償、分期還款或提出其他擔保,以減輕債務壓力,並同步積極尋找出名人追討賠償,必要時也可報警提告詐欺或侵占,但須留意,刑事責任成立與否,仍須視出名人當初是否有惡意隱瞞、侵占故意,且刑事訴訟曠日廢時,難以短期內解決財務問題。
-房地-房地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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