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人應慎選「出名人」,並簽立書面合約,自身妥善保管權狀、保留稅費單據,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告登記」?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制度雖屬私法自治之表現,惟因其係以形式權利與實質所有分離為基礎,潛藏重大法律風險,借名人除應慎選出名人、建立書面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外,並應掌握財產管理主導權,自行保管權利文件、稅費資料、交易紀錄等佐證文件,並透過預告登記機制強化自身對財產之控制權,以預防將來出現反悔、違約、失信或法律爭訟。倘若已存在借名關係但未簽署書面契約者,亦建議儘速補簽書面並辦理預告登記;如因特殊情形無法補簽,亦應立即彙整出資與使用管理證明,保存相關憑據,避免日後因舉證困難導致財產喪失。如實際發生出名人拒絕返還或擅自處分時,應即委請律師處理,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並視情節報警提告背信罪,以全方位保障借名人之財產權益。借名雖便捷,但每一環節皆應審慎,方能確保自身不為形式所害,得享實質之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名登記雖在法律上具備契約效力,然其風險高於一般法律關係,實務中屢見因出名人不履行返還義務或捲入債務執行程序,導致借名人名下實質財產被法院查封、法拍、移轉而無法救濟,嚴重侵害實質權利人之財產安全。為避免此類風險,借名人應於借名安排前即審慎選擇出名人、簽訂完備書面契約、妥善保留證據並辦理預告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法律保障。

 

首先,選擇出名人應以個人信用良好、無重大債務爭議、法律意識強、有信義能力之人為宜,切勿因親情、友情或一時方便而草率授權他人登記名義。若出名人遭金融機構追債、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糾紛遭受查封,借名登記的房地產即淪為執行標的,借名人縱有出資與實質使用,亦難以阻止第三人合法取得所有權,嚴重影響借名人對該財產之實際掌控。

 

其次,借名人與出名人間應簽訂明確之書面借名契約,約定借名登記之標的範圍、管理使用方式、登記原因、返還條件、違約責任與處理爭議機制,尤以土地、建物、停車位應逐一標示,避免日後出現解釋爭議。

 

契約中應載明:一、借名期間屆滿或借名人通知時,出名人應無條件配合返還登記;二、出名人未經借名人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處分、設定、移轉或出租;三、如出名人因個人債務致不動產遭查封,應立即通知借名人,並負有優先返還義務;四、違反契約者應負擔違約金,並應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五、雙方同意發生爭議時以仲裁方式一次終局解決,避免曠日廢時之訴訟爭議。

 

第三,借名人應主動保管不動產所有權狀、原始買賣契約、貸款文件、完稅證明、租賃契約、水電瓦斯繳費單據、房屋稅地價稅等繳納資料,以證明其對不動產之實質出資、管理與使用,有助於日後若發生爭議時能具體舉證借名關係之存在。由於舉證責任原則上由主張者負擔,若借名人無法提出足以證明其為實質所有權人之資料,將大幅降低訴訟勝訴機會。此外,借名人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告登記,以實質控制登記變動。

 

預告登記係依土地法第79-1條及地政機關規定,登記於所有權變更登記前加設一層法律限制,登記後若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出具同意書,即不得將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其他權利。此機制形同在出名人名下房產上加註法律封條,使其無法擅自移轉財產,對於防範出名人背信處分財產尤為重要。

 

實務上,如借名人為避免人頭戶擅自將投資不動產出售,可將預告登記設定於自己或其他共同投資人名下;亦有高齡者基於保護目的,預先於自己擁有不動產上設立預告登記於信賴之繼承人名下,避免未來失智或心神不清時被詐騙辦理變更登記,保障財產穩定。預告登記除可防止出名人私下處分,亦可於發生爭議時作為佐證借名契約存在之外部顯現,有助於法院採信借名主張。需注意者,預告登記須取得出名人同意辦理,雙方應於簽訂借名契約同時即辦理登記,並於契約中明訂其義務;若出名人拒絕,借名人應深思是否仍應與之合作,或另尋更適任之名義人。

-房地-房地借名-訂立方式-舉證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9-1條)

瀏覽次數:4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