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還借名登記的土地有罪嗎?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不還借名登記土地在一定條件下確實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尤其當出名人明知借名契約存在、並明知土地不屬己有而蓄意拒不返還或進行其他違反信託的處分行為,即可能構成背信罪。但因背信罪涉及主觀犯意與任務違反之認定,仍需視各案具體情況加以判斷與證明,並非所有拒還即為有罪。當事人若遇此類情形,應即諮詢專業律師,審慎評估證據資料與程序策略,妥善主張自身權益,以求兼顧民刑責任之維權效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借名登記的土地在協議終止後,出名人拒絕返還土地時,是否構成犯罪,需依具體事實與法律關係詳加判斷。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間基於信任,約定將實際屬於借名人所有的不動產,登記於出名人名下,而出名人並不享有實質所有權,其僅為名義所有人,此一契約性質在我國實務與學說上多認為屬於無名契約,性質上類似委任契約,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28條、第529條)。依據民法第549條,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借名人得於任何時點表達終止借名關係並請求返還登記財產。

 

倘出名人於借名人終止借名關係後,拒不返還土地所有權,甚至據為己有或轉售第三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依該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包括:一、處理他人事務;二、違背任務行為;三、具有不法意圖;四、導致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害。就借名登記而言,出名人基於借名契約,代為處理借名人財產,其行為即屬「處理他人事務」;若其於契約終止後,未依約返還所有權或未履行返還義務,則屬「違背任務行為」;倘其行為目的係意圖使自己不法取得財產,且致使借名人喪失使用、管理、處分土地之權益,則具備不法意圖並造成財產損害,應符合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判決明確指出:「不動產之受託人若依法登記為所有權人,將該不動產出賣或處分者,難以構成侵占罪,惟違反其信託行為者,應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此判決清楚界定借名登記形式雖未違反所有權登記,但若與實質權利人間存在委任或借名信賴關係,出名人卻逕行處分或拒不返還,將落入背信行為之範疇,具刑事可罰性。不過是否成立背信罪仍需具體審酌,包括借名關係是否存在、有無明確終止通知、返還義務是否明確且已到履行期、出名人之主觀故意是否成立等,均需經檢察官調查並經法院審理認定,非所有拒不返還之情形皆必然構成犯罪。

 

另一方面,若借名人僅主張其應享有實質所有權,卻無法提供書面借名契約、出資證明、土地稅繳納、管理使用或其他人證物證時,法院或檢察官將難以認定雙方確實存在借名法律關係,亦即若無法證明雙方間存在信賴關係與委任任務,出名人對土地所為之行為即屬其合法權利行使,則無從論罪。

 

此外,即使形式上構成背信罪構成要件,仍須檢視出名人是否具有不法意圖,若其主觀上確信自己享有土地所有權,或基於家族、贈與等非商業性關係取得該名下登記,而認為返還非其義務,則構成故意犯罪之主觀面將存疑。

 

實務上,出名人為逃避返還義務,常主張係借名人贈與、借名契約已失效、未曾成立等抗辯,此時借名人應蒐集並提出土地買賣出資證明、款項匯出紀錄、貸款償還憑證、稅費繳納紀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訊息紀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借名關係及實質所有權人身份,以利檢察官認定其主張具正當性。若證據充分,確定出名人係蓄意侵占、轉讓、出租、設定抵押,將原屬借名人財產之使用管理處分權行使為己所用者,即構成背信行為,得依法追訴刑責。

 

實務,若借名人終止借名關係遭拒絕返還時,應優先以存證信函表達終止意旨,並催告返還所有權;若仍遭拒,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並於程序中保存相關證據;若出名人行為已具不法性並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則可考慮報案或提起刑事自訴,交由刑事程序調查是否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犯罪事實。

-房地-房地借名-返還義務-背信罪

(相關法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29條=民法第549條-刑法第3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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