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返還時,核課什麼稅?
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返還雖在法律上係民法委任關係之終止,實質所有權未曾轉移予出名人,然於行政機關課稅角度,只要發生「形式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即視為一次新的不動產移轉,進而引發土地增值稅之課徵,而建物返還則有契稅或贈與稅之爭議。故實務上建議如需辦理不動產借名返還,宜透過法院訴訟取得判決為依據,並備妥出資證據及使用管理資料,俾利向地政與稅捐機關說明登記原因,降低遭誤課或重複課稅之風險。惟即便經法院判決確認借名返還關係,仍無法免除土地增值稅之繳納,當事人應及早評估稅負與交易成本,以妥善規劃返還流程,避免因法律形式與實體關係不一致所引發之重大財稅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借名人)將自己所有之不動產登記於他方(出名人)名下,雖出名人於法律登記上取得所有權,然實質上該財產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及負擔費用,雙方並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僅為形式性登記。此類法律關係在實務與學理上均被認定為無名契約,得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借名人得以單方意思終止該契約,並請求出名人返還其登記財產之所有權。
然而,在稅務法制上,是否屬於形式之登記並不改變稅務機關對於「移轉登記」行為之認定,亦即當借名關係終止,出名人配合辦理返還登記時,雖雙方主觀上無買賣、贈與或其他法律原因之所有權移轉意圖,行政機關仍可能依客觀登記形式視為一筆新的不動產移轉行為,進而引發相關稅捐負擔。
首先,返還借名登記之土地時,依據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如屬「無償移轉」,即認定為贈與,則由取得所有權人即借名人負擔土地增值稅。又按同法第5-1條規定,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亦可由借名人代為繳納。實務上,無論該登記係私下移轉、法院判決或調解返還,皆構成一次新的「移轉登記」行為,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以出名人登記持有期間公告現值漲幅計算課稅基礎。
由此可知,縱使是借名關係之返還,仍不得免除土地增值稅之繳納義務。其次,返還借名登記之建物時,是否需繳納契稅,則須視登記原因是否符合契稅條例第2條所列課稅範圍,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承典、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
理論上,返還借名登記並非前述類型,不屬於契稅課徵標的,然因地政登記類別有限,實務上常以買賣、贈與、調解等登記原因辦理,致使稅捐機關多以形式認定課徵契稅。若僅以雙方合意方式進行所有權移轉,或透過訴訟上和解、行政調解委員會筆錄辦理登記,因稅捐機關無從審查登記原因是否屬借名返還,極可能被認定為贈與,進而核課契稅與贈與稅。
因此,若當事人欲避免贈與稅與契稅之課徵,應選擇透過法院提起返還請求之民事訴訟,由法院經過實質審理,確認雙方為借名契約關係,並判決返還所有權,國稅局與地政機關多會尊重法院確定判決內容,而不將之視為贈與或買賣行為,自得避免錯誤課稅之風險。
因返還借名登記之土地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借名登記之性質既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借名人與出名人間成立借名契約,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出名人名下,故出名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是有效的。之後借名人終止借名關係請求出名人返還所有權,係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故不論是私下移轉或是透過法院判決移轉,對稅捐處來說,都是屬於土地移轉行為,所以都得繳交土地增值稅,應就出名人持有土地期間之公告現值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返還借名登記之建物是否課徵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其徵收範圍僅限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始應申報繳納契稅。是以借名登記不動產之返還,其法律性質非屬贈與亦非為買賣,更不屬承典、交換、分割或因占有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基於租稅法律主義,即非屬課徵契稅之範圍。
雙方合意移轉的情形,因並無借名返還的登記原因,故實務上多數僅得以買賣移轉登記的方式辦理;亦或是由雙方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或是經由調解委員會做成調解,持憑筆錄據以辦理返還移轉登記時,恐因稅捐機關無法審查認定其移轉之原因,致須課徵繳納契稅。而透過法院實質審查,並就其移轉返還的原因為終止借名關係所為之確定判決,是以行政機關得以認定其返還原因。
國稅局核課贈與稅方式是以資金流向來判斷而非事實審(縱使公證借名登記契約亦然),故雙方合意移轉的情形亦或是由雙方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或是經由調解委員會做成調解,持憑筆錄據以辦理返還移轉登記時,恐因稅國稅局無法審查認定其資金流向,致須課徵繳納贈與稅。而透過法院實質審查,並就其移轉返還的原因為終止借名關係所為之確定判決,國稅局會尊重法院判決,依據判決書來決定是否核課贈與。不動產借名登記的情形,在原始借名登記之時,應該保留權利人出資或是借名登記之證據。否則,其後移轉登記回來的時候,若國稅局要求提出資金證明卻提不出來,很容易被認定是贈與行為,而被核課贈與稅。
值得注意者,國稅局對是否構成贈與之認定,並不完全依據形式文件,而是以資金流向為判斷重點,即便當事人提出公證借名契約,若無法提供借名人實際出資證明或支付稅費、貸款等財務紀錄,仍可能被視為無償移轉而課徵贈與稅。因此,在借名登記發生初期,借名人即應妥善保存出資相關資料,如購屋款匯款紀錄、貸款契約、保險繳費證明、地價稅與房屋稅繳納憑證等,作為將來返還所有權時的舉證依據。若未保留完整資金流向證據,返還時將難以向稅捐機關證明非屬贈與,極易導致課稅爭議而增加納稅負擔。又若不幸被稅捐機關認定為贈與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贈與稅稅率按贈與總額10%至20%級距課徵,當涉案不動產市價較高時,稅負可相當可觀,對借名人而言極具財務壓力,甚或因無力繳納致使登記無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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