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有那些?
問題摘要:
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從程序上可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從方式上則有原物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變價分配三種,法院在決定裁判分割方法時,應依消滅共有、原物分配、維持現狀、提高價值及質量均等等原則,並斟酌法律限制、土地性質、價值、利用狀況及共有人利益,制定最為適當之分割方案,以平衡共有人權益並兼顧土地利用效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依民法規定與實務運作,主要目的在於消滅共有關係,避免因共同所有而在管理、使用上產生爭議與經濟不利益。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明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稱為「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此權利原則上不受時效限制,但若共有人間已達成分割協議,則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依協議內容分割的期間為15年。
共有土地的分割方法可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兩大類。協議分割係共有人間透過協商,就分割的方式、範圍、金錢補償、通行權設定等事項達成共識,並依該協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協議分割需全體共有人同意,且不得違反法令,例如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或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所涉套繪管制等限制。裁判分割則係共有人協議不成時,由一方或數方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斟酌共有人利益及共有物性質,裁定適當之分配方式。
分割方法實務上可分為三種:
第一,原物分配,即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將土地實體分割,由各人單獨取得部分土地,可能全部共有人均受分配,亦可能僅部分共有人分得土地,其餘共有人分得其他財產或金錢;
第二,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係原物分配後如有人分得部分未達其應有部分比例或未受分配,則由受有利益之共有人給付金錢補償,以達平衡;
第三,變價分配,即將共有土地變賣,所得價金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變價方式通常為法院拍賣,共有人得參與競標,若由共有人得標則不涉及優先購買權,如為第三人得標,其他共有人得主張優先購買權。裁判分割時,法院遵循若干原則:
其一,消滅共有原則,分割目的在於徹底終止共有關係,除非因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願維持共有,否則應盡可能分配為單獨所有,不受原先使用方式或分管契約之拘束;
其二,原物分配原則,法院應先考慮是否可採原物分配,僅於原物分割顯失公平或不具效用時,才改採變價分配;其三,維持現狀原則,在不違反公平及法律的情況下,儘量依現況分割,避免對現有使用或建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其四,提高價值原則,若原物分割導致土地面積過小或形狀不良而降低利用價值,則應改採變價分割,以發揮最大經濟效用;
其五,質量均等原則,法院在自由裁量決定分割方式時,應審酌各種因素,包括地段、面積、形狀、利用狀況、市場價值、通行便利等,使各方受分配的價值與應有部分相當,並避免產生畸零地或無路可通的袋地。
分割過程中需注意,第一,分配面積與價值需兼顧公平,因地價因位置、使用狀況、建築可行性等不同而異,僅憑面積可能導致價值不均,故應透過專業估價衡量;第二,應確保各分得土地均有對外通路,避免產生需另行設定通行地役權之問題;第三,須確認分割後不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等耕地最小面積限制;第四,應檢視分割後是否會造成畸零地或受套繪管制無法建築之情況,如都市計畫中法定空地、建築基準法規所需留設空間等,必要時先行向建管機關查詢是否能解除管制。
另依民法第823條但書規定,共有物因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得請求分割,例如共有道路、公共通道、法定空地等,除非共有人願於分割時對他共有人設定必要之地役權,否則原則上不予分割。此外,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土地管理契約約定不分割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期縮短為法定最長期限,重大事由時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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