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應有部份被查封,共有人可以請求分割嗎?
問題摘要:
應有部分被查封後,共有人仍可依民法規定請求分割,但協議分割須避免有礙執行效果,否則債權人可主張對其不生效力;若採裁判分割,因法院會平衡各方權益,原則上不構成有礙執行效果的情形,債權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從風險控管與法律穩定性考量,建議在查封狀態下欲終結共有關係者,宜採取裁判分割途徑,並在程序中通知債權人參與,以確保分割結果具有對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拘束力並避免日後被爭執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有物應有部分被查封後,共有人是否仍得請求分割,必須從民法共有制度、強制執行法查封規定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綜合判斷。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不在此限,此條文確立「分割自由原則」,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共有狀態長期存在引發使用、管理或處分上的糾紛,因此原則上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不以特定事由為限。分割方式可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前者係共有人間合意決定分割方式,後者則是在共有人無法協議時,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裁判分割,並依公平原則或依物之性質採適當方法,可能是現物分配、變價分配或其他適宜方式。
然當某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遭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時,情形即較為複雜,須考量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之限制。該條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對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換言之,查封並不當然剝奪債務人對該標的物的處分能力,但若處分結果影響到債權人執行利益,則該處分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債權人仍可逕就原查封標的繼續執行。
這種「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的法律效果,並非否定該處分行為在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效力,而是債權人得不受其拘束,確保執行利益不受損害。在共有物分割情境中,若採協議分割而導致債務人分得的財產價值較分割前之應有部分減少,顯然有害於債權人對該持分的實現價值,債權人即可依強制執行法主張該協議分割對其不生效力,繼續依原查封範圍強制執行,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防止共有人及債務人藉分割行為減損查封財產價值、規避債務清償。然而,若是由法院裁判分割,情況則不同。
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經查封後,共有人(包括債務人與非債務人)仍得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裁判分割由法院基於公平原則審酌共有物性質、使用狀況、各共有人利益與債權人權益綜合判斷,所作成的分割結果通常不會有損債權人之執行利益,因此債權人不得以有礙執行效果為由主張對其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69年7月29日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共有物之應有部份經實施查封後,共有人(包含執行債務人及非執行債務人)仍得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之方法,請求分割共有物。惟協議分割之結果有礙於執行效果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至於裁判分割,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而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即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
此見解的核心理由在於,裁判分割由法院依職權決定,不易被共有人私下操控以減損債權人利益,且在程序上債權人亦可聲請參與或陳述意見以維護其權益。進一步分析,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在查封後之法律效果差異,實質上是對「有礙執行效果」的風險評估不同。協議分割是當事人自行決定分配內容,缺乏第三方公正審查,債務人可能透過低估分配價值、轉換成難以變現之財產等方式,間接減損查封財產的實現價值;反之,裁判分割過程中法院須審酌債權人權益,必要時可命以拍賣、變價等方式實現價值,不致讓債權人陷於不利。
因此,在實務操作上,若共有人欲在查封狀態下終結共有關係,為避免日後分割結果遭債權人否認效力,較安全的方式是透過裁判分割程序而非協議分割。
此外,共有人請求分割時,須注意民法第823條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例如物之性質不能分割(如分割將嚴重影響使用價值或實用性),或依契約約定一定期間不分割(但最長不得逾五年,期滿仍可再約定一次)。
若屬於不得分割之情形,即便應有部分未被查封,共有人亦不得請求分割,查封後亦同理適用。另須注意,查封僅及於債務人之應有部分,並不影響其他共有人之持分自由,其他共有人原則上可處分其持分,但在分割共有物時,因涉及整體財產權變動,仍須一併考慮查封效力與債權人利益。
實務上曾有案例,共有土地一人持分遭查封,其他共有人主張協議分割將該人持分換為另一筆價值較低之土地,法院認定此舉明顯損害債權人利益,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認定該協議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債權人仍得對原查封土地持分繼續執行。此例凸顯,查封狀態下的分割行為必須經過利益衡量與程序正當化,以免日後引發爭訟。
由上可知,應有部分被查封後,共有物仍然可以上法院裁判分割,因為裁判分割的結果是法官決定的,通常是最公平的方案,所以不會損及債權人利益,是可以裁判分割的。而協議分割的話,若債務人所分得部分之財產價值較分割前減少,則債權人可主張協議分割對其不生效力,繼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原查封之應有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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