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道路能否分割?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共有道路的不可分割性,乃是基於其用途的完整性需求與共有人及第三人權益保護所衍生的法律限制,除非符合法律例外條件,即請求分割的共有人願意並實際可行地就其分得的土地設定地役權,確保其他共有人與必要使用人得以繼續通行,否則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則上不得分割。

 

律師回答:

關於共有道路能否分割的問題,必須從民法共有物分割制度的立法目的與實務見解加以分析。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這是所謂「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其核心意旨在於共有關係往往造成管理、利用及處分上的不便與糾紛,法律上原則上應允許任何一位共有人隨時請求終止共有關係。然而,同條但書明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即當該共有物之存在需維持完整方能達成其特定使用功能,若予以分割則將失其原有效用時,即屬不得分割的情形。

 

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在道路這類物的情況下尤其顯著,因為道路的基本功能在於供人車通行,必須保持連續性、完整性與一定的寬度,一旦分割為不相連或過於狹窄的片段,將導致通行機能喪失,影響原有的使用目的。

 

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例即明確指出,對於共有道路,除非請求分割的共有人願意就其分得的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役權,確保其他共有人仍可繼續通行外,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理由即在於共有道路的性質與用途決定它必須完整保留方能發揮作用,否則將侵害其他共有人及使用人的權益,違背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之意旨。

 

依民法第851條第1項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物分割後之自己部分,得為他共有人設定地役權,用以確保共有物原本具有的利用功能得以繼續存在,因此在共有道路的分割案件中,若能在分割後於各片段土地上設定供他人通行的地役權,且通行路線、寬度、坡度等條件仍能滿足原使用需求,法院才有可能認定該分割符合使用目的而准許。

 

但若分割後的土地因地形、面積或位置因素,無法有效履行通行機能,即便形式上設定地役權,實際上也可能被認定不符合法律要求而駁回分割請求。從立法政策觀察,道路屬於關係人共同使用的重要公共性空間,其存在價值並非僅限於共有人之間,而可能關乎周邊住戶、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與價值。例如建築基地依建築法規定必須有法定通路,若該通路係由數人共有之道路構成,則其可通行性屬於該基地合法使用之必要條件,若分割導致通路中斷,將使得基地喪失建築許可或使用執照申請的基礎,影響重大。

 

因此,法院在審理共有道路分割訴訟時,除檢視共有人意思外,亦會考量分割是否影響既有使用人之合法權益,並衡量公共利益及私益間的平衡。實務上,判決多採取嚴格認定標準,例如若該共有道路已依都市計畫指定為計畫道路,或已實際供周邊數十戶居民長期通行,法院通常認為其性質上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範疇,即便共有人間存在嚴重糾紛,原則上仍不得裁判分割;惟若該道路雖名為道路但實際上並無供公眾或必要通行使用,而僅係地籍上編為道路用地的狹長土地,實務上亦可能依個案情況認定其已喪失原有使用目的,從而允許分割。

 

此外,民法第824條規定,分割方式原則上應依共有人協議決定,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之,法院在裁判分割共有道路時,除考量是否符合第823條但書外,還須依第825條至第828條等規定選擇適當的分割方法,例如現物分割、變價分割、補償分割等。然而對於道路這類依用途不可分割之物,現物分割顯然不適當,變價分割亦須確保拍定人或買受人能接受設定地役權之負擔,否則將影響其他共有人與既有使用人的權利,甚至造成周邊土地陷於無通路狀態而產生權益受損的爭議。因此,若共有人間就共有道路之利用已經發生重大糾紛,例如部分共有人阻礙通行、擅自設置障礙物、或拒絕負擔維護費用,法律上並非僅有分割一途,仍可透過民法第828條之管理決議程序,依多數決決定共有道路之管理方式,或透過設定管理契約、輪值維護機制等方式加以解決;若有共有人阻礙他人合法通行,尚可依民法物上請求權或地役權相關規定提起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之訴,而不必訴諸分割以消滅共有關係。

 

綜合而言,共有道路的不可分割性,乃是基於其用途的完整性需求與共有人及第三人權益保護所衍生的法律限制,除非符合法律例外條件,即請求分割的共有人願意並實際可行地就其分得的土地設定地役權,確保其他共有人與必要使用人得以繼續通行,否則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則上不得分割。此一見解經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例確立,並為後續實務一致採行,成為共有道路分割案件中衡量是否准許的核心依據。

 

因此,實務操作上,共有人在考慮共有道路的分割前,應先評估道路的現況、用途、周邊不動產對通行的依存程度及法律上可能的限制,並在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設計符合地役權設定要件的分割方案,以增加法院准許的可能性;否則,在無法滿足地役權設定與使用目的完整性的情況下,分割請求極可能遭駁回,屆時共有關係雖存續,卻徒增訴訟成本與人際衝突,反而不利問題的解決。

-房地-共有-共有物分割-不能分割-分割限制-分割標的限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851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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