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有公告之新闢道路或捷運計畫是否會影響裁判分割方法?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公告之新闢道路或捷運計畫對共有土地裁判分割的影響,端視計畫的確定程度與可預見性而定,法院應在分割方法與估價時綜合考量,以兼顧公平與實際利用價值,避免僅依現況或僅依未來預期而造成不公平分配,並確保分割結果符合民法所要求的「適當性」與「共有人利益平衡」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有土地在面臨裁判分割時,如已公告有新闢道路或捷運計畫,確實可能對法院最終選擇的分割方式與估價基準產生影響,但其影響程度必須視計畫之具體進展與法律程序完成情況而定。

 

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且此分割請求原則上不受時效限制,僅在共有人間已有協議分割時,依該協議履行之請求權受15年期間限制。共有物分割的目的在於消滅共有關係,避免因共有狀態造成使用、收益、處分上的衝突與經濟不利益,因此立法與實務上均傾向支持分割自由原則。在裁判分割中,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可採三種方式:

 

其一為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必要時可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二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其三為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賣並以價金分配。若原物分配後有共有人未受分配或所受分配價值不足,可命以金錢補償。在具體分割方法選擇上,法院享有相當之自由裁量,但必須考慮土地性質、使用現況、共有人之利害關係與經濟利用價值,並以適當性為限。

 

依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判決意旨,除非土地部分用地性質上不得分割(如既有道路)或共有人合意維持共有,否則應儘量將土地分配為各自單獨所有;又依51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若當事人原則同意原物分配,法院應在該原則下裁量區域劃分與補償方式,而非貿然裁定變賣導致房屋拆遷等重大影響,足見「適當性」是裁判分割方法之核心判斷基準。至於公告之新闢道路或捷運計畫,對分割方法與估價的影響,必須從公共工程計畫的法定程序與落實程度評估。

 

若計畫尚處於公告初期、僅為政策宣示或尚未確定徵收範圍,則雖可能影響市場預期,惟其不確定性高,法院在估價時通常不會將其完全視為已成事實,而會以現況使用價值及現有市場交易價格為主,輔以未來發展潛力作為參考;反之,若計畫已經完成細部設計、定線公告且進入徵收公告程序,則徵收範圍、補償標準已具體化,此時法院在分割時就必須考慮該等因素,因為這會直接影響土地的可利用性與價值計算,甚至可能影響分配方式,例如將即將被徵收部分集中分配予某共有人並以補償金平衡其他共有人利益,以避免分割後各持分人分別面臨徵收處分的不便與爭議。

 

此外,土地若因公告計畫而產生價值變動,在裁判分割中的估價基準原則上依「市場價格」認定,而非公告現值或課稅評定值,最高法院實務亦多次指出市價才是公平分配之依據(如87年台上字第2041號、91年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因此在有重大公共工程計畫影響時,法院多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評估,並要求評估報告中對「計畫影響前市價」與「計畫影響後市價」分別估算,以利公平分配與計算必要的找補金額。

 

至於分割方案,法院不受當事人所提方案拘束,可依職權裁量擬定適當方案,因此即使原告提出方案,法院仍會依現場勘驗結果、估價報告與各方陳述,綜合判斷何種方法最為適當。若共有人認為法院未考慮到重大影響土地價值的因素(例如重大交通建設計畫),則可在審理中提出具體證據與專業意見,主張該因素對市價與利用價值的實質影響,並於必要時以此作為上訴理由。

-房地-共有-共有物分割-裁判分割

(相關法條=民法第8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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