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何時得請求分割土地?
問題摘要:
共有人得在無特別限制時隨時請求分割土地,若屬一般按份共有,可透過協議或裁判分割終止共有關係,若屬公同共有,則需待法律關係消滅後始得分割,繼承中之公同共有則可依民法第1164條隨時分割,但仍須遵守繼承登記與稅務規定,整體而言,分割土地的關鍵在於先釐清共有性質與限制,並確保程序與權利變動的合法性,才能在終止共有關係的同時兼顧各方權益與土地價值的最大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有人何時得請求分割土地,必須先從民法對於共有物分割的基本規範談起,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此一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使各共有人能取得單獨所有權,以促進財產利用與增進經濟效益,並避免因共有狀態存在而導致利用上的衝突與不便。
共有土地之分割,如沒有法律或契約之特別限制,共有人一人或多人得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823條),因我國之立法原則是希望共有人間能早日終止土地之共有關係;又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因此,共有土地分割之最大用意是終結土地之共有關係,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但如因土地之使用目的(如大樓之基地)或因共有人間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契約(不得逾五年),則共有人間分割請求權受到限制。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688號判決即明示,不動產共有人協議分割後,若因分割登記請求權時效完成而協議無法履行,仍可請求裁判分割,以避免共有狀態永久存在。由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的性質為形成權而非債權請求權,因此並不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債權15年的時效規定,實務上也認為其可在任何時點提出,只要不違反契約或法律上的禁止分割限制。這裡所稱法律限制,主要來自民法第824條規定,如共有物因其性質或使用目的不宜分割,或依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最長不得逾5年),則共有人不得在該期限內請求分割。
例如一塊土地作為大樓基地,共有人間有使用上之共同利益,若貿然分割將導致建物權屬或使用功能受損,法院多會認為不宜分割,需待該情形消滅後才得提出分割請求。
同樣地,若共有土地中有共有人死亡,依民法第759條及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64號判決意旨,未完成繼承登記前,不得進行分割,因為此時繼承人尚未在登記簿上取得應有部分的名義,分割登記無從辦理,因此必須先完成繼承登記程序。
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因此涉及繼承的共有土地,須先辦理繼承登記並清繳遺產稅,方可進行分割程序。
此外,需特別注意公同共有的情形,依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公同共有常見於合夥財產、祭祀公業、夫妻共同財產制或繼承開始後未分割的遺產等情況,必須待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後,例如合夥解散、祭祀公業目的達成或全體成員同意終止、夫妻變更財產制或婚姻關係消滅,才得分割其標的物。
分割共有物對於共有物之權利既有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不以登記為要件,然依民法第758條之規定,共有人中有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仍不得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判決)。因此,仍應先行完成繼承登記始得分割共有土地。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亦應注意遵照辦理。
繼承關係中雖然屬於公同共有,但民法第1164條另有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因此繼承人之間的共有物可隨時分割,且實務上允許為訴訟經濟之目的,將繼承登記與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最高法院70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若共有人之一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得同時請求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再與其他共有人分割該不動產,惟須注意分割時仍需先確定各繼承人的應繼分,若有遺產分割協議或拋棄繼承情形,法院需調查釐清後方可判決分割方式。
惟於公同共有之土地因民法第八828條規定:「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故於公同共有之土地須於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消滅後,方得為土地之分割,例如:合夥關係消滅或終止、祭祀公業之目的已達或所有派下成員全體同意終止、變更夫妻共同財產制登記或婚姻關係消滅後,方得為公同共有土地之分割。然其中唯一之例外,為民法1164條有關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規定。
實務見解認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得合併提起,一併解決共有關係,即最高法院70年1月20日七十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謂: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之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
惟為繼承登記後,其公同共有關係仍未消滅,又該繼承人間是否有遺產分割協議或拋棄繼承,仍有待調查,故各該繼承人其應繼分為何,須進一步審查方能得知,然而於分割共有物事件中通常僅聲明為繼承登記並對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保持公同共有即可,並無須進一步為其應繼分之繼承登記之聲明。
分割共有土地可透過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兩種方式進行,協議分割由全體共有人就分割方式達成共識後,依協議內容辦理分割登記,實現各自單獨所有權;若協議不成,則可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之訴,由法院依共有物性質、使用現況及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判決分割方式,可能採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其他合適方式。
由於分割共有物的本質屬處分行為,涉及權利變動,因此共有人之一方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分割時,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必要時還須法院許可。至於請求分割的時機,原則上隨時可行,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限制,但仍建議在分割前先檢視土地的使用現況、法律用途、共有關係性質及相關稅務問題,並與其他共有人充分溝通協商,避免分割後因使用不便或價值減損而產生新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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