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裁判分割的目的在於透過公平、經濟及實用的方式,消滅共有關係並明確各共有人權利範圍,法院在決定分割方法時會考量共有土地之性質、現況、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共有人間之利害關係,並不受當事人所提方案拘束,以求達到兼顧法律效力與實際利益的最適結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是指在共有人間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時,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裁定適當的分配方式,以終結共有關係並確定各共有人之單獨所有權範圍。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有不分割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方法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協議分割係由全體共有人自行協商決定分配方案並據以辦理登記;裁判分割則是在協議不成或協議決定後因時效完成而拒絕履行時,由任何一方共有人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裁定分配,原告須將其他共有人列為被告,並繳納裁判費,裁判費的計算是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的價額為準,在土地案件中,通常以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原告持分比例計算。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依民法第824條及相關判例可分為多種:
第一,原物分配,將土地依持分比例劃分歸各共有人單獨所有,適用於地形、面積及使用價值均可合理區分的情況;
第二,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若分配後部分共有人取得的價值低於持分比例,則由分得價值較高者依不足比例支付補償金,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71號判決即確認此項方式合法,補償金額依一般市價計算;
第三,部分原物分配部分金錢補償,適用於土地部分可分配、部分須補償的情形;
第四,變價分配,即當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例如分割將減損土地價值或無法通常使用時,將整筆土地變賣,依價金分配各共有人,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與51年台上字第428號判決均認為法院可依情況採取變賣或原物分配,並不受當事人主張方式拘束;
第五,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共有,係將一部分土地分配,一部分變賣分配價金;
第六,部分原物分配部分維持共有,基於共有人利益或必要情形,保留部分土地繼續共有,例如作為道路使用;
第七,共有人相同之數宗土地合併分割或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宗土地合併分割,須經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法院認為適當即可合併處理,以提高效率。變價分割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享有同條件優先承買權,若有兩人以上行使則抽籤決定。
程序上,原告起訴前宜先取得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確認全體共有人名冊及土地現況,如土地上有建物,應儘量將建物與坐落基地分配給同一人,以免日後發生房屋占用他人土地而衍生拆屋還地爭議;法院審理中會通知地政事務所與全體共有人到場勘測,原告須先繳複丈費用。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792號判決指出,裁判分割時選擇原物分配或變賣分配價金,法院有自由裁量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方式拘束;69年台上字第3082號及85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亦強調,補償金分配應依各自短少比例計算,確保分配公平。此外,耕地分割時須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特別法限制,例如每人所有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違反則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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