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頻生爭執,共有人該如何主張權利?
問題摘要:
當共有關係已難協調或共有人失聯無法取得同意時,很多人會考慮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除有不分割契約、法律禁止或物之性質不容分割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該契約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可續約。分割方式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依民法第824條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原則上由共有人協議決定分割方式與結果,若協議不成,可先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15日內向法院起訴裁判分割。裁判分割的類型包括原物分割,即直接將共有物分為數部分分交各共有人;變價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後按應有部分分配價金;以及原物分割加金錢找補的混合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有關係雖然是民法制度上允許的所有權狀態,但在實務運作上往往是糾紛頻仍的來源,因為數人共同擁有同一物,就意味著對該物的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各方面權限都需要透過協議才能進行,而不同的生活背景、經濟狀況與利益考量常導致共有人之間意見相左,進而出現修繕不積極、收益分配爭執、處分價格談不攏、甚至有共有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因此共有人必須熟悉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行使方式,才能在爭議中維護自身利益。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分別共有,此種共有中各共有人按比例對共有物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並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數人因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而形成公同關係並基於該關係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其特徵是共有人權利及於共有物之全部且原則上不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
無論是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法律對於不同性質之行為設有不同的決議或同意門檻,例如日常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需過半數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但若屬保存行為,則依第820條第5項,任何一共有人皆可單獨為之,像屋頂被颱風吹壞、牆壁漏水等屬急迫維修的情形,單一共有人即可自行處理並向其他共有人請求分擔費用。又若共有物遭第三人無權占有,例如有人非法入住共有房屋,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向第三人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且該請求乃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即便由一人提起,返還標的仍須歸全體共有。
至於涉及共有物所有權變動的處分行為,例如出售或設定負擔,則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必須經共有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方得為之,這種雙重多數或特別多數決的設計,是在兼顧決策效率與少數共有人權益。例如四人持分比例分別為3/8、3/8、1/8、1/8,若要出售,可能的組合是三人以上同意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二人同意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否則不得進行,且依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處分標的應為共有物之全部,不得僅處分部分持分,並須以書面通知不同意之共有人,對方得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同價優先承購權,若拒收價金則應辦理提存程序後方能辦理登記。
當共有關係已難協調或共有人失聯無法取得同意時,很多人會考慮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除有不分割契約、法律禁止或物之性質不容分割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該契約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可續約。分割方式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依民法第824條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原則上由共有人協議決定分割方式與結果,若協議不成,可先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15日內向法院起訴裁判分割。裁判分割的類型包括原物分割,即直接將共有物分為數部分分交各共有人;變價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後按應有部分分配價金;以及原物分割加金錢找補的混合方式。
法院在決定分割方案時,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意旨,會綜合考量共有物的性質、價值、現況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各部分利用價值,以及全體共有人利益與實質公平,例如房地產具有完整性或經濟用途在於整體使用時,法院可能傾向變價分割,反之則可能採取原物分割並要求一方支付價差。
除分割請求權外,共有人還可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請求分配使用收益,若一方占用共有物超過其應有部分或未經同意出租予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分配租金收益;亦可依第819條對共有人違反管理決議或侵害共有物之行為請求停止侵害、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此外,在稅務、維修費用等方面,依第820條第3項,關於共有物之必要管理費用,各共有人應按應有部分分擔,不履行者他共有人可先行墊付並請求償還。
實務上,共有人維護自身權利的策略可分為保存性、管理性與處分性三層面:保存性包括自行進行急迫修繕、提起物上請求權保護共有物不受第三人侵害;管理性則包括積極參與或發動共有人會議形成過半數決議、監督其他共有人使用行為;處分性則涉及善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處分及優先承購制度,或適時行使分割請求權終結共有關係。由於共有關係的法律規範牽涉多項民法及特別法條文,加上實務判例對於分割方式、優先承購權行使、分配使用收益等問題有細緻見解,共有人在面對糾紛時應盡量先透過協議或行政調處解決,必要時蒐集充分證據循司法途徑主張,並在權利行使過程中注意程序與時效限制,以確保自身權益最大化並降低爭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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