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上限,法律有無規定?

04 Mar,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因此,在現實生活當中,若租金約定過高或未為約定,通常即會依此規定辦理。惟此項規定僅適用於房屋供住宅之用,始受土地法第97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若係房屋供業務用(非具營利性)或營業用,則不受限制。此部分可參見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 10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房屋僅供住宅用者,始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土地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章之立法意旨,本為解決國民居住問題,維持民生之安定。由於城市人口密集,房屋供不應求,導致有房屋者,高抬房價及房租,遂於土地法第三章設定若干條文,藉以有助於住宅問題之解決。此由第九十四條積極的增加房屋的供給,以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第九十五條間接的採取新建房屋賦稅之減免,與第九十六條消極的限制每一人民自住之房屋間數觀之,第九十七條所稱「城市地方房屋租金」,其所謂「房屋」應指僅供住宅用之房屋而言。內政部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七十一)內地字第八七一○三號函亦採此見解。是稅捐稽徵機關所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如所出租之房屋,供住宅用者,應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所設最高額之限制;如房屋供業務用(非具營利性)或營業用,則不受限制,仍得按所定標準核算租金收入。」

 

民國 106年12 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標的為「住宅」,亦即供「居住使用」之住宅而言(參本條例第3條第1款、第2款)。關於租賃住宅之租金,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規定(本條例第6條),即按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約定租金超過該規定者,得強制減定之。考量公告地價及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場價值仍有差距,為避免影響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之意願,本條例第6條予排除適用,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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