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上限,法律有無規定?超過有什麼效果?

04 Mar, 2018

問題摘要:

根據土地法第97條的規定,對於城市地方房屋的租金,其上限為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的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如果約定的租金超過此規定,相應的管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按照此標準強制減少租金。然而,這項規定僅適用於供住宅使用的房屋。如果是供業務使用(非營利性)或商業使用的房屋,則不受此限制。這一點在最高行政法院92年10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中已經得到確認。土地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章的立法目的是解決國民居住問題,因此僅對住宅使用的房屋設定了相應的限制。在106年12月27日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中,對租賃標的定義為「住宅」,即供「居住使用」之住宅。因此,對於租賃住宅的租金,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的第6條,考慮到公告地價和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場價值之間可能存在差距,為了避免影響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的意願,排除了土地法第97條的適用,以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土地法第97條規定針對城市地區的住宅用房屋租金設有上限,這是為了保護租戶免受過高租金的壓力,並維持住房市場的穩定。該條規定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的年息10%。如果租金超過這一限制,地方政府有權按照法定標準進行強制調整,而不法院亦可駁回超過限制之租金請求。

 

僅適用於房屋供住宅之用

 

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因此,在現實生活當中,若租金約定過高或未為約定,通常即會依此規定辦理。惟此項規定僅適用於房屋供住宅之用,始受土地法第97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若係房屋供業務用(非具營利性)或營業用,則不受限制。

 

此部分可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2年10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房屋僅供住宅用者,始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土地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章之立法意旨,本為解決國民居住問題,維持民生之安定。由於城市人口密集,房屋供不應求,導致有房屋者,高抬房價及房租,遂於土地法第三章設定若干條文,藉以有助於住宅問題之解決。此由第九十四條積極的增加房屋的供給,以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第九十五條間接的採取新建房屋賦稅之減免,與第九十六條消極的限制每一人民自住之房屋間數觀之,第九十七條所稱「城市地方房屋租金」,其所謂「房屋」應指僅供住宅用之房屋而言。內政部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七十一)內地字第八七一○三號函亦採此見解。是稅捐稽徵機關所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如所出租之房屋,供住宅用者,應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所設最高額之限制;如房屋供業務用(非具營利性)或營業用,則不受限制,仍得按所定標準核算租金收入。」

 

超過法定標準,無請求權

 

如果租金約定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出租人對於超過部分將無請求權。這意味著,即便出租人與租戶原本同意更高的租金,出租人也不能依法強制要求租戶支付超過限定的租金。任何超過限制的租金要求都將被法院駁回,惟既已給付,自不得請求出租人返還。這種規定在保護租戶的同時,也要求出租人必須在設定租金時考慮到法律的限制。這有助於維持租賃市場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並且鼓勵合理的房屋及基地利用。

 

房屋及基地之租金數額,按其地區,於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分別定有限制,當事人間約定之租金超過此限制者,出租人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法院就出租人超過部分之請求,予以駁回,與行政機關強制減定前開超限租額,併行不悖。

(最高法院59 年台上字第 793 號民事判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特別規定

 

民國106年12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標的為「住宅」,亦即供「居住使用」之住宅而言(參本條例第3條第1款、第2款)。關於租賃住宅之租金,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規定(本條例第6條),租賃住宅的租金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的限制,即租金不受申報總價年息10%的上限約束。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市場實際情況考量,地價和房屋的市場價格之間常有差異,過度限制租金可能會抑制房東出租的意願,進而影響租賃市場的供給。

 

即按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約定租金超過該規定者,得強制減定之。考量公告地價及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場價值仍有差距,為避免影響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之意願,本條例第6條予排除適用,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綜合來看,這些規定旨在平衡房東和租戶的利益,同時考慮到住房的可負擔性和市場自由。對於想要租房的人來說,了解這些規定可以幫助他們判斷租金是否合理,並在必要時尋求政府的干預或協助。對於房東而言,這些知識可以幫助他們設定合適的租金,避免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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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土地法第97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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