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違建怎麼辦?
問題摘要:
於不知情情形下買到違章建物,雖在客觀上未必有過失,但依現行法律制度,若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且無法從客觀資料查明權利歸屬,即使買受人善意,仍難以取得法律保障的所有權,只能對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為避免陷入法律風險,建議購屋前務必查核登記資料、確認是否合法建物,並慎重簽訂契約,必要時應委請專業人員協助審查,以避免未來陷入法律紛爭與財產損失。
律師回答:
在現代房地產交易實務中,購屋者因不知情而買到違章建築的情形並不少見,此類違建不但無法辦理保存登記,也可能導致後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遭主管機關命令拆除,甚至成為第三人主張所有權的對象,使買受人陷入複雜的法律糾紛。
依據民法第943條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可知占有者原則上得推定為所有權人,構成對外的權利外觀,然而本條文僅適用於不動產之占有利益部分,而對於違章建築這類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不動產,買受人不得僅憑占有或事實處分權利而主張所有權。
再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即使買受人透過買賣取得違建之使用、收益與處分權,仍無法取得其完整法律上所有權,因此在遇到第三人主張真正權利時,僅能對出賣人主張請求權,難以對抗真正所有權人。
所謂保存登記,指的是土地法第38條所定土地總登記中之「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及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所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辦理保存登記是為保全與維持其所有權之現狀。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雖然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在私法上,仍是受法律保障的財產權之一,所以法院在實務上認為該建築物的所有權雖然不能移轉,但仍發生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的效力,而使買受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該建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於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違建怎麼辦?
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尚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規則,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意旨)。違建與違法加蓋的房屋,具有無法辦理保存登記之本質上瑕疵,屬於民法第354條所定的「物之瑕疵」,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對前屋主請求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
實務上對違章建築的買賣處理,違建雖不得登記,仍可作為交易標的,出賣人負有交付占有與使用之義務。然此類建築因無法依法辦理保存登記,其存在即構成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物之瑕疵,倘若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其違章事實,或買受人因情況難以察覺,則可構成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
倘若出賣人有故意隱匿之情形,買受人更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實務常見此類爭議,乃由於房屋外觀與室內裝潢良好,買受人僅見使用價值即貿然購入,而未審慎查核是否有建築執照、使用執照與稅籍、地籍等登記紀錄。尤其在違建或未保存登記建物的交易中,買受人實為法律上之弱勢,若未透過不動產業者、律師或建築師進行專業查證,即可能在事後面臨無法對抗第三人權利或違建被拆除之重大風險。
法院對於此類情況之處理亦有實務參考,如房屋之實質處分權人,於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情況下將房屋無償借住,後遭承租人擅自變賣予,而該建築實為違章建築且未登記,造成原權利人損害。在購買過程中並無惡意,亦難以從客觀資料中查得真實權利人,因而免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律制度上,為保障未登記建物之真正權利人,仍須透過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返還不當得利或不當處分損害回復等方式主張權利,但實務上往往面臨舉證困難與計算損失金額之挑戰。
尤其建物已遭拆除、不可回復或市價波動劇烈時,法院需依房屋建材、屋齡、坐落位置、稅籍紀錄等綜合斟酌,認定合理價值,而未必與實際市場價格相符,導致真正權利人難以完整求償。
在此提醒,購買建築物前應先確認是否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並查驗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之圖說是否與現況相符,若有增建、加蓋或變更使用情形,應請出賣人書面載明,並將風險轉嫁或擔保條款明訂於契約中,以保護自身權益。
否則,將面臨違建不能辦理移轉登記、不能貸款、遭拆除、第三人主張權利等風險,即使原屋主或轉讓人擔保也可能無財力賠償,損失難以彌補。未登記建物本質上雖為不動產,但在法律上實為事實上之財產占有,並不具完全對世效力,買受人雖享有事實處分權,卻無法對抗真正權利人。此與動產買賣之占有推定所有權原則不同,因此若日後有真正所有權人現身主張排除、返還或損害賠償時,買受人僅能向出賣人追究責任,無從主張善意取得或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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