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屋驗收有如何進行?
問題摘要:
交屋驗收係房屋交易中最後保障買受人權利之關鍵程序,買受人以審慎態度進行現場查驗並詳閱買賣契約與建築圖說,於點交時如實記錄各項瑕疵並督促出賣人限期修繕,以確保買受人日後居住權益與法律保障無虞。
律師回答:
交屋驗收是房屋交易中極為關鍵的一環,亦是買受人保障自身權益的最後防線,實務上所稱驗收,即係「先驗再收」,意指買受人應先查驗交付之房屋是否符合契約所載條件、規格及品質,確認無重大瑕疵或缺陷後,再進行最終交屋程序,完成所有權移轉與價金給付。
依民法第348條規定,物之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而買賣房屋之交付行為不僅是實體移轉,更包括形式上點交驗收與法律上登記程序。
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第13條提到的主建物、附屬建物的設備(如主附屬建物的室內坪數、機電、消防、給排水管線設施等)外,契約附件中的建材設備、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都是常見的驗收項目。
若係預售屋交易,建商於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水電瓦斯等基本設施後,應主動通知買受人進行驗收,並核對廣告圖說、建材設備及附屬設施是否符約,而此時買受人即應依民法第356條之義務,從速檢查受領之房屋是否具備重大瑕疵,若有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否則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實務中,預售屋買受人於驗屋時,會由建商安排集中驗屋日,由現場工作人員陪同買方逐項檢查屋況,常見檢查項目包括坪數是否與契約一致、建材品牌與規格是否相符、屋內有無滲漏水、牆面油漆是否平整、門窗有無損壞、地坪鋪設是否完整等,並應確認室內設備如廚房爐具、衛浴配件等功能正常,若有不符處,應於驗屋紀錄中載明並請建商限期修繕。
若係成屋買賣,雙方應親赴現場會同點交,買受人得逐項核對契約條款所載格局、建材與實體是否一致,並注意查明賣方應清償之水電費、管理費及其他稅費是否已繳納,現場地板、牆面、天花板、樑柱是否平整,房屋是否清潔完備亦屬必要檢查內容。
此外,如房屋附有停車位,應確保坪數、位置、權屬是否正確,若停車位係登記於共有部分,應注意持分比例是否與契約一致,另公共設施如健身房、游泳池、花園等亦應查驗是否已依約建置完成,確保買受人之共同使用權益無虞。於驗收完成後,建商或賣方應提供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本票、戶籍騰本、稅籍資料、竣工圖說、設備保固書等過戶所需文件,由代書或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交屋手續。
若交付後發現房屋有瑕疵,依民法第354條規定,買受人得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惟瑕疵程度須達致滅失或減少價值、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程度,且若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若出賣人對瑕疵有保證,則即使減少程度輕微,仍應負擔保責任。民法第355條規定,若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悉瑕疵,則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若因買受人重大過失未能發現,出賣人仍可主張不負擔保責任,惟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如驗屋過程中查出瑕疵,買受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出賣人,並保留照片或專業驗屋公司報告為證據,若出賣人於催告期限內仍未履行修繕義務,買受人可依民法第359條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依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
若標的物為數項者,例如一間住宅與一個車位,僅其中一項有瑕疵者,原則上買受人僅得就該部分為解除,惟依第363條規定,如因該瑕疵與其他物分離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故若停車位瑕疵嚴重致影響房屋使用便利性,亦得主張全契約解除。
另依第364條,若標的物為種類物,買受人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非解除契約,出賣人仍應就另行交付之物負擔保責任。因此,無論預售屋或成屋買賣,買受人皆應於交屋前詳細驗收,保留完整驗屋紀錄與照片,並就所有合約標的逐一核對並與契約文件比對,必要時可聘請專業驗屋業者協助,惟應了解專業驗屋多屬建議性質,並不構成對瑕疵有法律效力之舉證,最終仍須依民法對瑕疵的法律構成判斷是否成立。
誠如民法第361條所示,若買受人於出賣人所定期限內不主張解除契約,則喪失其解除權,故買受人務必在發現瑕疵後儘速行使權利,以免法律效果不利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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