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關於共有物返還或除去防害是否得單獨行使?

19 Jan, 2019

問題摘要:

民法第821條提出的基於所有權的請求,指的是民法第767條規定的物權請求權。至於債權的請求權,則不在第821條的規定之列。這意味著,如果共有物被侵害,共有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如果給付不可分,根據民法第293條的規定,各共有人只能代表所有共有人要求賠償。

律師回答:

一物一權,由一人單獨所有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但由於社會生活需要,亦容許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故與一物一權主義並不違反。民法上針對共有關係之規範設計,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二者共同享有所有權之型態不為相同。但相同的是,每個共有人都屬於所有權人,皆得按「其應有部分」或「共有物」而行使所有權之權能。

 

所有權及返還共有物的請求

根據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這意味著共有人有權針對共有物的全部提出訴訟請求,並不需要所有共有人共同行動。

 

根據民法第821條,共有人可以對協力廠商提出基於所有權的請求,即要求協力廠商返還共有物的全部。這意味著,即使沒有所有共有人一起行動,任一共有人也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共有物。

 

為全體共有人利益行動:如果共有人對共有物提起訴訟,那麼該訴訟僅代表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即使是單獨一個共有人提起訴訟,只要他在訴訟中聲明要求返還給所有共有人,那麼就被視為是為所有共有人的利益而行動。

 

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如果判決共有物應當返還,那麼判決應要求被告向所有共有人返還,而不是僅僅返還給提起訴訟的那位共有人。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此項請求權既非必須由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則以此為標的之訴訟,自無由共有人全體共同提起之必要。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權,係指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故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得由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提起,惟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而已(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61號)。各共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其請求僅向自己返還者,應將其訴駁回(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703號、41年台上字第611號)。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39號)。

 

如果共有人對於共有物被侵害提出訴訟請求返還,則該請求僅為共有人全體利益為之。因此,即使一個共有人單獨提起訴訟,只要其聲明中請求將共有物返還給共有人全體,就屬於為全體共有人利益而行動,不需要列明全體共有人姓名。

 

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部分的請求

當共有物所生之債權可分時,各共有人可以按其應有比例請求不當得利部分的返還。然而,如果給付不可分,則各原告僅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而無法依民法第821條請求被告向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為給付。

 

當共有物產生的債權可以分割時,各共有人可以根據其應有的比例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的部分。如果債權不可分,那麼原告只能要求按其應有的部分返還所受的利益,而不能根據民法第821條要求協力廠商對所有共有人進行支付。

 

民法第821條提出的基於所有權的請求,指的是民法第767條規定的物權請求權。至於債權的請求權,則不在第821條的規定之列。這意味著,如果共有物被侵害,共有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但如果給付不可分,根據民法第293條的規定,各共有人只能代表所有共有人要求賠償。

 

按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係指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至債權的請求權,則不在民法第821條規定之列,僅於共有物被侵害,請求損害賠償,而其給付不可分者,依民法第293條之規定,各共有人方得為共有人全體請求向其全體為給付,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核屬可分之金錢債權,各原告僅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尚不得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訴請被告向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為給付(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391號及88年台上字第1341號判決參照)。

 

-房地-共有人權利行使-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93條=民法第819條=民法第821條=民法第767條)

瀏覽次數:148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