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二賣怎麼辦?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一屋二賣所涉層面廣泛,除民事契約與物權爭議外,亦可能觸及刑事責任,買方若為第一順位應及早採取法律保全措施以維護權益,賣方則須謹慎處理交易避免涉訟,律師在此類案件中之角色除爭訟代理外,更重要的是事前風險控管與契約設計,以防範爭議於未然,並在爭議發生時選擇對當事人最有利且可行之法律途徑,綜合運用民事請求、假處分與刑事追訴等多重手段,以達成爭取權益、降低損害的目的。

律師回答:

一屋二賣係指同一不動產賣方先與第一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後,於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又與第二買方簽訂另一買賣契約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情形,於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涉及民法債編有關買賣契約履行義務、債務不履行責任、侵權行為責任以及物權編有關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效力問題,並可能衍生刑事詐欺或背信等刑責。

 

首先,從契約效力觀之,賣方與第一買方間之買賣契約為有效契約,賣方負有依約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第一買方並交付之義務,倘賣方違反該義務,則構成債務不履行,原則上買賣契約約定,如無規定者,依民法第226條、第229條規定,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逾期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多約定賣方若違反所有權移轉或交屋義務,買方可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價金、利息及一定比例之違約金,且多限定最高不超過總價百分之十五,並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但若雙方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則從其約定。

 

其次,若賣方與第二買方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我國物權法定原則及不動產登記公信力,該移轉登記具有效力,除非第二買方明知或可得而知前已有買賣契約存在且有惡意情形,否則第一買方原則上不得請求塗銷其登記而直接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此時第一買方之保護主要仍在債權層面,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或依契約約定請求違約金,至於惡意第二買方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第一買方可依民法第184條向其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回復原狀如塗銷移轉登記等救濟,但須負舉證其惡意之責。

 

又若賣方與第二買方間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第一買方得提起給付移轉登記之訴,請求賣方履行契約義務,並可聲請假處分禁止賣方移轉予第三人以確保履行,實務上此為防範一屋二賣損害擴大的重要程序手段。

 

此外,一屋二賣情形下,除非一開始就想假借買賣為名而收取他人定金或買賣款項,賣方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若其在與第二買方交易時隱匿已與第一買方訂約之事實而詐取價金,即屬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否則不會成立。

 

實務上,律師在處理一屋二賣糾紛時,對於第一買方可採行之步驟,通常包括立即保存證據(如買賣契約、付款憑證、聯絡紀錄)、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履約、聲請法院假處分禁止移轉或設定負擔、提起履行契約或損害賠償之訴訟,並視情況評估是否同時提起刑事告訴以增加壓力;對於第二買方,若有惡意情形,則追加其為被告請求塗銷登記或連帶賠償損害。

 

至於賣方立場,律師則會評估契約中有無解約條款可供依據、買方是否有違約可作為抗辯、與第二買方交易是否已生法律拘束力,以及如何透過和解或履行部分義務以降低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負擔。

 

另在契約訂立階段,律師可協助擬定完整之買賣契約條款,明確約定違約處罰、履約保證、價金支付與移轉登記期限,並買方於付款前完成查封或設定他項權利以確保權益,對賣方則提醒在確定不再交易前不得隨意簽訂第二份契約,並保留與買方往來之完整紀錄以供日後舉證。


-房地-房地買賣-一物二賣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6條=民法第229條=刑法第339條)

瀏覽次數:1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