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的價款未如期繳交的後果?
問題摘要:
如果拍定人於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內(通常為拍定通知送達次日起七日內)未能繳清全部價金,法院將裁定原拍定無效,並重新進行拍賣。這次再行拍賣中,原拍定人不得再參與該標的的投標。若重新拍賣後的價格低於原拍定價格,或產生其他執行費用,這些差額與費用將由原拍定人負擔,並由法院以裁定加以確定。若原繳保證金不足以抵償,法院可對原拍定人進行強制執行。拍定人繳納的保證金將被沒收以彌補損失,且可能因法院裁定被強制執行留下不良信用紀錄,對日後參與法拍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造成影響。
因此,投標人於參與法拍前務必確認自身資金調度能力,避免因無法如期繳清價金而面臨法律與財務雙重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參與法院法拍程序中,拍定人取得拍賣不動產後若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繳納全部價金,將會面臨一連串嚴重法律後果,不僅會喪失得標資格,還可能須負擔巨額差額賠償責任,甚至遭受法院強制執行追償。
強制執行法第68-2條規定,拍定人若未如期繳足價金,執行法院應將原拍定宣告無效,並重新進行拍賣程序,原拍定人在此次再拍賣中已無應買資格,亦即喪失再次投標同一標的物的權利。
此外,若法院再行拍賣後的成交價金低於原拍定價金,且重拍所產生的費用又增加,導致總金額無法與原價金相抵時,原拍定人應負責償還該差額,法院會以裁定確定此一數額,並得逕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若先前所繳保證金不足以抵償差額,拍定人還需額外補足不足部分。簡言之,未繳價金不僅會失去標的物,還要承擔重大的財務賠償風險。
實務上,法院於每次不動產拍賣前,依強制執行法第81條明文規定進行公告,除載明拍賣的不動產所在地、類型、現況、是否有點交、最低價額、價金繳納期限、拍賣時間地點、特殊情況說明等,其中「交付價金之期限」即為買受人應繳清價金的法定依據。依現行法院作業慣例,得標人應於拍定通知送達後7日內(不含例假日)一次繳清全部價金,未依限繳納即違反拍賣義務。
第97條規定,僅有於繳清全部價金後,法院始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得標人自取得該證書起始為合法不動產所有權人,若未完成繳款,即無法取得該產權,亦無法辦理後續登記移轉。此即意味著,拍定程序雖然完成,但產權之取得須以繳清價金為必要條件,價金未繳者即構成違約,拍定將失其效力。
在實務操作中,法院於公告投標條件時通常會明載:「買受人應於拍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將全部價金繳入指定帳戶,逾期未繳清者視同放棄拍定資格」,並進一步說明違約後果,包括再行拍賣、負擔差額、不得再投標、保證金沒收等。
此外,得標人若於期限內繳款但金額不足或支付形式不符(如非即期票據、未經核准之金融機構發票),亦可能被認定為未完成繳納義務。法院屆時會依職權裁定該次拍定無效,並依程序公告重新拍賣。
除前述民事責任外,原拍定人若因財力不足而無法補繳價差,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程序對其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查封、扣押財產及拍賣處分等手段,導致拍定人進一步財務困境。更嚴重者,若拍定人有意規避責任、虛報身分或利用他人名義投標,可能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責任。
從風險控管角度,拍定人於參與法拍前,應全面評估自身資金能力,明確計畫如何於7日內籌足價金,避免因資金落差造成重大違約責任。若以貸款方式籌資,更應事前與銀行確認放款時程與條件,切勿在未取得貸款核准之前貿然投標,以免發生拍定無效與損害賠償問題。部分法院與金融機構亦合作提供法拍專案貸款,但仍需辦理擔保設定與審核,時間未必能配合七日付款期限,故應特別留意。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參與法拍應秉持審慎態度,詳閱拍賣公告與法院標單內容,並詢問專業律師或代標人員進行風險評估與付款規劃。現今有些人誤認法拍屋是撿便宜捷徑,忽略其法律程序與責任之嚴謹,最終落入違約陷阱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無論是購屋自住或投資轉售,皆應以確保資金安全與付款能力為前提,切勿低估價金繳納義務之重大後果。
最後需提及的是,若首次拍賣流標,法院將減價進入第二拍與第三拍程序,若仍無人應買或拍定,則法院會公告進入「應買程序」,設定三個月應買期,在此期間債權人或其他有資格人士仍可提出應買申請,若仍無人應買,法院才會強制管理該標的物,或由債權人承受,另行估價後再度拍賣。此流程再次說明法院執行制度之周延設計,確保債權實現同時保護市場秩序與拍賣效力。因此,作為拍定人,必須清楚認知自身於拍定後的付款義務與法律風險,審慎應對,切勿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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