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把屋主要拆掉的房子重新粉刷或裝潢,可以要求屋主給予報酬嗎?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未經屋主同意且於屋主已計畫拆除房屋之明確情境下,自行粉刷或裝潢房屋即不具合理合法性,難謂管理行為合於民法第172條規定所要求之「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更由於該粉刷或裝潢未給屋主帶來實質利益,亦無本人默示或明示同意存在,依民法第177條規定,管理人不得向屋主請求費用償還,若強行主張反可能構成濫訴或徒增雙方法律糾紛,應予謹慎。因此,擅自粉刷或裝潢拆屋,並無權要求屋主給予報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有人在未經屋主允許之下擅自將屋主即將拆除的房屋重新粉刷或裝潢,其是否可以向屋主請求報酬或費用償還,實務上必須回歸民法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進行判斷。

 

按民法第172條明文指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由此可知,無因管理之首要條件為符合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若管理行為明顯違背本人意志,如本人早已表明欲拆除房屋,則管理人對該屋進行粉刷或裝潢即難謂符合本人意志。再者,倘若管理人明知屋主將拆除房屋仍執意粉刷或裝潢,於情理與法律上均無合理,縱使管理人自認出於好意,亦難以主張其行為應獲補償或獎酬。

 

無因管理指的是某人未受委任,亦無法定義務下,為他人處理其事務,基於日常社會生活中偶有此類「好心幫忙」行為,民法容許在特定條件下,管理人得請求費用補償,甚至於一定範圍內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法律亦要求此類管理行為應符合一定的正當性,即其行為須對本人有利,並符合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是以,無因管理可區分為「適法」與「不適法」二類。適法無因管理,係指管理行為有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之意思,這類管理人依法可依民法第176條請求償還費用及損害賠償。

 

至於不適法無因管理,則包括三類情況:其一為雖對本人有利但違反其意思;其二為不利於本人但並未違反其意思;其三為既不利於本人且違反其意思。依民法第177條規定,對於不適法之無因管理,管理人僅得就本人實際受有之利益,請求費用償還,且不能請求超過該利益範圍之外之任何支出。

 

若並未經屋主同意,自行粉刷或裝潢屋主已預計要拆除的房屋,形式上構成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惟該行為並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有利於本人條件,甚至可能與本人原定的拆除計畫互相矛盾,從而構成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就此而言,的行為並未帶給屋主實質利益,反而可能使屋主蒙受無謂之開銷,例如未來在拆除時因粉刷或裝潢層而需額外處理,或者屋主根本不需要該項改善。即使粉刷或裝潢結果從外觀上看似有提升美觀價值,亦不能推論屋主有因此受益,尤其當屋主明確表達不希望房屋繼續使用而欲拆除時,更加證明粉刷或裝潢行為違反其意思,因此屬於不利於本人且違反其意思之不適法無因管理,依法不得請求任何報酬或費用。

 

民法第177條第一項:「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此處所指「本人所負…之義務」即指費用償還及損害賠償等。意即,若管理人對本人所為之行為未帶來任何利益,則本人無義務給予任何補償。亦即,管理人須證明其行為確實讓本人受益,方得依該利益程度請求補償。然如屋主主張並未受有任何實益,或甚至該行為對其原規劃構成干擾或損害,則管理人即無從提出請求,法院亦將不予支持。

 

進一步分析,即使堅稱其出發點為協助屋主節省未來房屋轉售時的修繕成本,或認為房屋整修可增加其價值,但若屋主本就不打算轉售,而是另有拆除重建計畫,則此等「價值提升」純屬之主觀認定,與屋主利益背道而馳,於法難認該行為構成適法無因管理。

 

事實上,在法院實務中,類似因好意幫忙卻反成侵權或無效行為之案例並不少見。例如未經許可擅自修剪鄰地樹木、替他人移動車輛、或是將他人物品移置他處而聲稱「整理環境」,均被認定非屬正當管理行為,反而可能構成侵害他人權利或財產,自應由行為人自負其費用風險,甚至可能須對本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房地-無權占有

(相關法條=民法第172條=民法第1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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