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幫你用」,可以不付不當得利?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霸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仍須負不當得利責任,地主不論是否知情皆不影響占有行為所產生之法律效果,除非占有人得提出證據證明其使用基礎具有合法性,否則即須依民法第179條將占用期間之土地使用價值返還原地主或其繼承人。在制度設計上,法律本即不容許任何人因他人未登記或未主張權利而無償受益,因此縱在繼承未登記或權利人疏於管理之情況下,仍不得因此為占用辯解。倘若地主意圖實際處理此類情況,建議除提起民事訴訟外,並應及早完成繼承登記,並保留地籍、地價、拍照、現場存證紀錄等證據,以利後續主張租金金額或提出占用期間之證明,使法院得據以合理認定返還數額與占用起算點,最大程度保障自身之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台灣很多土地,繼承人不管,所以一直遲遲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更有些土地連所有權人也不知道,這時應該付不當得利嗎?

 

我國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該條即為我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之基本法源。若有人無權占有或使用他人土地,儘管該土地尚未完成繼承登記,仍不得據此主張得以無償使用,因為無論所有權人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依法取得該土地之物權,對外具有排他性與追償性,非經繼承人同意,他人不得任意占用。實務上亦有明確見解指出,即使土地尚未完成繼承登記,繼承人仍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亦即,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人未必須完成所有權登記,只要其具繼承資格並依法取得物權,即有權行使追償請求。占有人若無法證明其占有土地係有合法權源,例如買賣、租賃、借用或其他經權利人許可之使用關係,即屬無權占有。

 

此種情形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如占有期間該土地具備可收益能力,該占有人即因無償使用而獲得客觀上之經濟利益,此即民法第179條所稱之利益。該利益通常由法院依地區行情、市價、類似用途土地之租金推估換算,即占有期間的合理租金數額。

 

對於占有人辯稱「地主原本未實際使用或並未注意到被占用,應自地主知情後始計算」,則實務見解並不支持。法院普遍認為,占用他人土地本身即構成客觀上的使用收益,不因地主是否主觀知悉、或是否實際在使用該土地而有所差異,該使用收益屬於原土地所有人,若占有人未付費即據以使用,即屬剝奪原權利人之利益,應返還相當對價。「占有人未經所有權人允許擅自使用其土地,自屬不當得利,即使土地所有人未實際使用,仍不影響不當得利成立。」同理,「被告無償占用土地,即應返還相當租金,無論原告是否知情或該土地是否實際利用。」

 

實務見解認為: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等於無正當理由享有該不動產使用收益,形成不當得利,自需換算為相當之租金加以返還。此返還義務既然係以「客觀上占有人用了多久」的程度換算租金而來,當然跟地主何時知情無關,也不會因為地主本來沒在用,就變成占有人可以白用免計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法院在處理此類不當得利案件時,多採「客觀標準」,亦即以「土地本身之可使用收益價值」作為衡量基礎,而非「實際利益受害人是否已使用」。因此,占用行為之發生與持續期間成為法院判斷租金額度的關鍵,而非地主是否主觀知情。

 

在繼承情境下尤應注意,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故即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即取得物權,可依法追討占有人之不當得利,且因為法律上利益發生於客觀占用事實,自不因繼承人是否即時知悉該占用情事而改變。假設土地上有人長期占用,縱地主不知或未辦繼承登記,占用人仍須就實際占用期間內不法使用土地之情形,負返還相當租金之義務。

 

例如若某人占用一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農地進行耕作或建物設置,期間長達五年,雖地主家族並無即時察覺,仍得自占用起算之日起向占有人請求相當租金金額,並得依不當得利提起民事訴訟。若占用人聲稱該筆土地「本來就閒置無用」,法院亦不會因此減免其返還義務,因法院關注的是占用人是否獲得土地所提供的使用價值,而非土地所有人是否實際利用該價值,故此種辯解於法律上無法成立。綜合來看,

房地-無權占有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