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訂租約又欠租,可以趕房客嗎?
問題摘要:
房客於租賃期滿後繼續承租而無訂立新約者,依法律視為轉為不定期租賃關係,房東不得以未訂立新約為由單方面要求房客搬離,須依法律所定終止事由及程序辦理。若房客積欠租金且已達扣抵後二個月以上,房東應依法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並於逾期不清償時聲明終止契約,再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返還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以合法取回租屋權利。房東切勿貿然進屋或清空房內物品,以免誤觸法律規定。此外,實務上建議房東於簽約階段明確約定租期屆滿後續租方式、遺留物處理機制與違約條款,並保留完整的書面與收款證明紀錄,以備未來發生爭議時作為訴訟證據之用。唯有按部就班,遵循法定程序處理房屋租賃爭議,才能保障房東合法權益並避免無謂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房屋租賃契約到期後,房客繼續承租且仍繳納幾個月租金,但未重新訂立書面契約,且後續又發生欠繳租金達四個月的情況,房東想收回房屋,必須依法律程序處理,以免觸法。
首先須確認此種情形所涉租賃契約性質,民法第451條規定,若原本為定期租賃契約,但契約期滿後房東未即要求返還房屋,且房客仍繼續承租使用並定期繳納租金,則視為雙方合意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此種契約並無固定終止日期,房東不得僅因租期屆滿即任意要求房客遷出,而應依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規定進行終止程序。
依土地法第100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在扣除擔保金(即押金)後仍逾兩個月者,即屬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房屋的法定事由。如房客積欠租金四個月,房東得先行以押金抵付,若扣除後仍達兩個月以上,即可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向房客發出書面催告,要求於相當期限內清償欠繳租金,逾期未清償者,即可依法終止租約。
此催告行為應採具證明力方式進行,通常建議以存證信函寄送至房客居住處所,內容應記載明確租金金額、應繳日期、押金抵扣情形、催告期限及終止契約之意旨,並保留郵寄存根與回執,作為日後訴訟之佐證資料。若房客於期限內仍未清償,房東即可寄發第二封存證信函,正式聲明終止租賃契約,並限期房客搬遷返還房屋。
若房客依舊置之不理且占用不退,房東不得擅自進屋或變更門鎖、斷水斷電或搬動房客物品,否則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甚至在移動、丟棄物品情況下涉及竊盜或毀損之刑事責任。正當程序應是依據已終止的租賃契約,向法院提起「返還不動產訴訟」,請求房客返還租賃標的。訴訟程序中,應附上原租賃契約、租金收據、欠租明細、押金抵扣說明、存證信函等資料,以佐證房東合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房屋的正當性。法院審理後,如判決確定房東勝訴,即可持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程序中,將由法警、書記官與鑑定人等人員協助清點房內物品,安排搬運與暫存流程,並指示遷讓房屋,合法且有保障地將房屋交還房東。此時房客若仍抗拒搬離,法院將依法排除其占有,並由執行人員執行搬遷作業。
特別提醒,在此執行程序前,房東切勿因心急而私行進屋搬走房客物品,否則即使最終取回房屋,也有可能遭房客反提損害賠償或提起刑事告訴,得不償失。另一方面,若租賃契約原本經由公證,且公證書具備債權憑證效力,房東即不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可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節省時間成本。然需注意者,公證契約中必須明確約定「屆期不還即得強制執行」之條款,由於欠租事實難以記載於公證內容中,因之僅有因屆期不還方得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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