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斷水斷電、換鎖,房東真會觸犯強制罪?
問題摘要:
房東若在租約存續期間內,未合法終止租約而擅自斷水、斷電、換鎖或清空物品,確實可能侵害房客的合法占有與使用權而構成強制罪,尤其在房客仍在屋內或當場與房東發生衝突時,更容易落入刑責風險;但若房東先依民法程序完成租約終止,並於房客未在場時行為,則依現行實務見解多不構成強制罪。因此房東與其鋌而走險,不如依法程序逐步處理,方能有效清屋又無法律風險,也展現法治社會中理性維權的風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租賃實務中,房東面對惡意拖欠租金又不願搬離的房客時,常常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一方面擔心房屋長期被占用導致損失擴大,另一方面提起遷讓訴訟程序繁瑣、曠日費時,不少房東便會考慮採取如斷水斷電、換鎖等手段,希望以此迫使房客自動搬離。然而,這些手段在法律上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04條規定的「強制罪」?
一直是爭議焦點。強制罪是指以強暴或脅迫,使人為一定之行為、不為一定之行為或容忍一定之行為,屬於妨害自由之罪。實務與學說對於構成要件中「強暴、脅迫」的解釋,尤其是是否需被害人在場,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對立。肯定說認為,強制罪的成立以行為人施加強暴、脅迫於「人」為限,且需被害人當場在場才可能感受施加之壓力與強制力,因此若行為僅針對物體,且施行時房客並不在現場,則因欠缺對「人」施強暴之實質情境,即不構成強制罪。依此見解,房東若在房客不在時更換門鎖或斷水斷電,由於並非直接對人施加強制力,在客觀上也無使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之壓力,依法無構成強制罪之虞。若房東並未當場與房客正面衝突,多認為不構成犯罪。
相對地,否定說則認為,即使施強暴之當下房客不在場,只要該強暴手段具有持續效力,例如斷電後影響房客之居住基本生活、換鎖後使房客無法進出住所,且影響其行使權利之自由,則亦可構成強制罪。依此說,行為對象雖為物,但效果持續作用於人,足以使人產生強制性後果,因此仍符合法條構成要件。在此理論下,即使行為人未與被害人正面衝突,亦可能構罪。儘管如此,因法院實務普遍偏向採取肯定說,實際定罪比例並不高,房東只要處理得當,一般不會因此背負刑責。
不過,即便法律上多數見解對房東較為有利,但若事前未依程序合法終止租約,擅自進行斷水、斷電或換鎖等措施,仍有可能因侵害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內的合法使用收益權而構成違法。因此,關鍵在於是否已依法「終止租約」。依民法第440條規定,房客若遲付租金總額達兩個月以上(扣除押租金後),房東得以存證信函催告限期繳納,若房客仍未清償,房東得依法終止租賃契約。只有在契約依法終止後,房客即喪失合法占有地位,此時再行斷水斷電、換鎖、清空物品,屬於對「無權占有人」之自我保護,便無構成強制罪之可能。
實務建議房東應備妥下列程序:
第一,確認租賃契約中未違反法定或約定之終止要件,如欠租達兩個月、違法使用房屋等;第二,發出存證信函明確表示終止租約,並要求限期搬遷;第三,保存完整通訊紀錄與房客不履行義務之證據;第四,屆期不搬後再行換鎖、斷水斷電等行為;第五,處理遺留物品時,應妥善清點、拍照紀錄、設期限通知領回,切勿隨意丟棄,以免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若房東有意從根本減少糾紛,建議在簽約時加入明確條款,例如「租約終止後房客未遷離者,房東得自行換鎖收回」、「遺留物品視為拋棄物,房東得處理且無需擔保保存責任」等條款,並經房客簽名確認,以作為未來處理依據。當然,若房東仍有疑慮,也可考慮委託律師處理整體程序,確保每一步合法正當,避免爭議擴大。
房地-房地租賃-租金-欠租
瀏覽次數: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