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袋地通行權」得開闢之道路,可以做多寬、多穩固?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主張袋地通行權所開設之道路,應符合「達成土地通常使用所必要」與「對通行地損害最少」之原則,在現代社會交通條件下,若土地用途為住宅、商業或其他需要車輛進出的目的,其通行道路宜以寬度三公尺、水泥鋪設為合理標準。法院實務雖非一體適用,但此一方向已漸趨一致,對通行地所有人雖有一定負擔,惟在依法補償與最小侵害原則下,已屬合理負擔,並為實現土地整體使用價值與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須。若通行地所有人單以「步行即可」或「不得鋪設水泥」為由進行阻撓,則有違民法保障袋地權利之立法精神,恐構成妨害權利行使之不當抗辯。因此,雙方應依法律秩序協商處理,若有爭議應由法院依據土地性質、使用實需與社會現況作出公平判斷,以維護整體土地利用秩序與公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主張「袋地通行權」得開闢之道路究竟可以做多寬、多穩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固定標準,但可依據民法第787條與第788條之立法意旨與實務見解,綜合土地實際使用需求與現代交通發展趨勢進行判斷。依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若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無法為通常使用,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第788條第1項則明定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應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相當償金。當土地四面被他人土地所包圍,與既有道路失去聯絡時,即構成所謂之「袋地」,此時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得主張對周邊鄰地通行的權利,並可於通行線上開設道路以回復使用機能。惟法律未就開設道路之「寬度」、「材質」、「設施內容」明定硬性標準,因此,常見的法律爭議便聚焦於:是否只能讓步行通行?道路是否只能為泥土路?是否可鋪設柏油或水泥?又道路寬度是否受限為僅供單人步行?此等問題之答案應回歸民法袋地制度之本旨,即為使袋地土地得為「通常使用」,發揮其經濟效益與社會功能,而非流於形式或敷衍。
 
有無必要開設道路,其路面、寬度、附屬設施是否設置,應就土地及周圍地理環境現況、社會發展狀況、交通工具型態、通行使用必要性、通行地所受損害程度、建築法令與交通安全需求等多重面向綜合考量酌定。法院對袋地通行權之行使高度重視土地使用之實效與合理性。換言之,若現今多數地區交通主要以汽車代步,則通行道路應能容許汽車進出,否則恐難符合土地「通常使用」之最低標準。
 
此外,實務上亦經常考慮緊急救援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清潔隊垃圾車等出入需求,進一步要求通行道路應具備一定之寬度與結構強度,以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因此,法院多數見解認為通行道路之寬度以三公尺為妥,既能滿足一般小型自用車輛之通行需求,也兼顧安全性能與日常使用效益,至於路面鋪設部分,則多認以混凝土或水泥路面為現代社會合理常態,可防止雨天泥濘難行、避免塵土飛揚、減少鄰地損害,亦便於維護與通行。若通行權人所開設道路能達成土地利用目的,並不對通行地造成過度損害,自屬合法行使權利之範圍。
 
當然,對於因開設道路而造成通行地所有人之權益損害,依法仍須負償金責任,此係民法第788條第1項規定之重點,旨在平衡雙方權益,使袋地得以利用之同時,亦不使鄰地所有權人無償承擔負擔。至於償金如何計算,實務上通常由法院依個案斟酌損害程度、通行面積、損失性質與鄰地原本使用狀況等加以認定。
 
 
應以袋地充分利用之目的、通常之使用範圍開設道路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有無必要開設道路,開設如何路面、寬度之道路,道路應否附設排水溝或其他設施,則應參酌相關土地及四周環境現況、目前社會繁榮情形、一般交通運輸工具、通行需要地通常使用所必要程度、通行地所受損害程度、建築相關法規等事項酌定之。」
 
而目前國內交通道路,甚或鄉間產業道路大皆已舖設水泥路面,以利行人及車輛行走,以及衡諸目前社會對於建物之使用常態,不管在臺灣哪個角落,利用汽車出入,屬於一般通常之需求,則代民法第788條第1項所開設之道路,應以能供汽車出入,始可達土地充分利用之目的,而為通常之使用。
 
另考量車輛進出時之行進安全性、一般自用小客車之車寬,及消防、救護及垃圾車進出需要等情形,許多法院判決是認為應以「寬度為3公尺」之道路為適當,並於3米寬道路「舖設水泥路面」,符合現代化道路使用之所需。

-房地-袋地-袋地通行權-通行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787條=民法第7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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