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應如何使用?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袋地通行權的行使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第一,袋地所有人須證明其土地無適宜聯絡,且無法達成通常使用,不能僅以存在其他替代通路為由排除其權利。第二,若是鄰地所有人以非法方式妨礙原有通路,袋地人應先請求排除妨害,而非逕向其他鄰地主張新的通行權。第三,管線安設與通行雖常伴隨而行,但其法定要件不同,是否成立亦需分別審查。第四,在判定是否為「通常使用」時,應從土地客觀情況與使用目的綜合評估,尤其當該土地為建地,應納入建築法規上之通行需求、消防進出空間、安全設施與管線配置等要素作為判斷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何正確行使袋地通行權,一直是物權實務與理論上所關注的重要議題。袋地通行權,是為促使土地能與外部公路產生適宜的聯絡,進而達到通常使用的目的,對於被包圍土地(即「袋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保障具有關鍵意義。根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當一塊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而導致無法為通常使用時,只要非因土地所有人自己的任意行為所造成,就可依法請求通行鄰近的土地以通往公路。但實務上是否成立袋地通行權,需經縝密的審查與判斷,並非單純以土地是否與道路接壤為唯一標準。
 
管線安設
袋地通行權的本質在於恢復土地與公路間的適當聯絡,若是周圍地所有人違法妨礙原本既有的通行通路,導致袋地無法通常使用,則土地所有人可主張回復通行權,而非任意選擇另一條通行路線作為替代。也就是說,若土地原本與公路有聯絡,卻被鄰地擅自阻斷,正確的處理方式應為請求排除妨害而非另擇新徑。此外,法院並強調,民法第786條所定之管線安設權與第787條之通行權係屬不同規範,二者的成立條件與適用範圍亦不相同。若袋地所有人主張通行時伴隨請求設置管線,仍應依個案查明是否確有設置必要,並斟酌其是否符合費用過鉅或不可替代性,才能正當主張安設權。
 
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目的在使土地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得為通常之使用。倘周圍地所有人非法妨阻土地與公路之聯絡,致土地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除去之,尚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至於同法第786條第1項之土地所有人管線安設權,及第787條第1項之袋地所有人通行權,其成立要件並非相同。故自應就當事人是否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攸關其有否管線安設權等情,予以詳查究明,不得逕認當事人即有此權利。(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
 
關於如何判斷「通常使用」,則須更進一步理解法規與實務之間的關係。並非僅當土地完全無通公路時,才能主張通行權,若僅存的通路通行極為困難,亦可構成袋地通行權的條件。此處的「適宜聯絡」並非意指必須為最短或最方便的路徑,而應是客觀上可合理使用的通行方式。是否構成不能通常使用,則需依照土地的具體形狀、面積、地勢與用途等多重面向評估。若通行方式僅能步行通過,卻無法進出車輛,對於作為建地而言即可能不符合「通常使用」的需求。
 
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另所謂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並非指最捷徑之聯絡,而土地是否不能為通常使用,應斟酌土地之形狀、面積、位置及用途定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袋地通行權不僅止於解決個人土地的通行問題,更在於落實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公益。因此是否構成通常使用,不應僅從有無聯絡的表面事實判斷,而須以實質判準,從該土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等進行整體考量。若袋地為建地,法院認為應同步納入建築物未來使用的需求,如防火、防災、避難與安全等實際使用標準,一併評估是否可謂「通常使用」。這樣的見解有助於避免對袋地通行權過度形式化的解釋,而能達到保障實質土地利用的立法意旨。
 
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之袋地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是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而是否能為通常之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判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等需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
 
最後,從法規政策角度而言,袋地通行權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調和土地利用與相鄰權益之間的張力,讓土地不因先天地理限制而淪為無用資產,亦不得因通行需求對鄰地權利造成不當剝奪。袋地所有人享有通行權,但須在合理、必要且儘量減少對鄰地損害的條件下為之,並負有補償義務。如遇通行障礙或鄰地拒絕容忍時,可經由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並由法院依土地狀況與各方利害綜合考量予以裁定,維持土地使用與財產權保護之平衡。這些實務判決的發展,也反映出台灣司法對袋地制度的重視趨勢,未來土地開發、建築申照、使用規劃等程序中,皆應妥善運用袋地通行權的法制設計,使土地發揮最大效用,亦確保鄰地權益不受不當侵害。

-房地-袋地-袋地通行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786=民法第787條=民法第7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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