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如何進行訴訟?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袋地所有人若欲主張通行權,宜循合法訴訟程序確認通行範圍與方法,在必要時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維護基本通行需求,切勿逕行侵入鄰地或擅自整建路線,以免觸法;而鄰地所有人亦應認知法律所賦予之容忍義務,在合理範圍內配合通行安排,共同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與社會整體利益之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袋地,是指沒有對外聯絡道路的土地,無法直接連接公路,致使土地無法進行通常的使用,這樣的情況會導致土地使用與交易的價值受到限制,難以發揮其經濟效益。為避免袋地淪為無用地,並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與全面運用,民法第787條便設有「鄰地通行權」,也稱為袋地通行權,賦予袋地所有人依法得經周圍土地通行之權利。
鄰地通行權的設立,不僅保障袋地所有人的財產權與使用權,也實現土地利用的社會整體利益,因此此項通行權並非可以任意放棄或拋棄。依據民法第787條規定,當一筆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除非是自己行為造成袋地狀況,便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而周圍地的所有人即負有容忍該通行的義務。
民法第788條更進一步補充,通行人於必要時可開設道路,但造成的損害必須補償通行地所有人,且若該損害過鉅,通行地所有人甚至可以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該通行地及形成的畸零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裁判。
就法律要件而言,鄰地通行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土地與公路之間無適宜聯絡,這可以是土地四面皆不通公路的典型袋地,也可以是已有通路但因過於險峻、危險或成本過高而無法有效通行的準袋地。
第二,須為土地之通常使用所必要,判斷標準應依土地的面積、位置、地勢、用途等具體狀況而定,例如若為建地則需能有供車輛通行的空間,否則建築行為將受限。
第三,該袋地狀況並非由所有人任意行為所致,例如主動封閉原有通道、撤除原橋樑或放棄原有通行路線,則應自行承擔後果,不得主張通行權。當鄰地所有人不願讓出通行時,袋地所有人可透過民事訴訟方式確認通行權,並主張合理的通行路線與方式。
在法院尚未確定通行權存否期間,若已產生急迫危難、財產或人身損害風險,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臨時方式保障通行權之行使,例如暫准其每日特定時段得通行某一通道等。在提起袋地通行權訴訟時,其訴訟標的通常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確認通行方式與範圍」以及「請求賠償或償金」,原告須具體主張自己土地因無通行而無法使用,並提出建物設計圖、建築使用計畫、通行必要性證據,法院則需審酌土地現況、周圍地利害關係人之損害程度、社會使用慣例及建築相關規範等,予以綜合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若袋地係作為建地使用時,最高法院已有多次判決指出,應將建築法與建築技術規則等基本使用需求列入考量,例如若依規定基地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二米,法院便可能判定袋地通行路徑應容許達到兩米以上,以確保其得為「通常使用」。反之,如僅僅為農地或休閒用地,則其通行寬度與道路設計需求則相對簡化。
至於訴訟上費用,實務上最高法院在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決即指出,鄰地通行權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則為所有權之限制,故雙方皆應本於相互容忍與誠信原則行使與配合,避免濫權或過度限制而衍生衝突。訴訟中,法院計算通行損益時,也會以通行土地所增價或減價作為訴訟價額之認定依據。
-房地-袋地-袋地通行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787條=民法第788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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