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廣播擾鄰,如何處理?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若屬同棟大樓內問題,應由管理委員會依法依約積極處理與制止;若屬鄰地之教會發聲,則應依民法第793條、噪音管制法第6條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提起處理,蒐證錄音報警為第一步,報警無效者應訴諸法院請求禁止並可輔以損害賠償。在法定救濟手段之外,若能搭配理性溝通與團體施壓,往往更能促使問題和平落幕。最終,唯有以實證資料為基礎、依法進行處理,才能有效保障居住安寧,遏止長期擾鄰情事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教會廣播聲音干擾住戶安寧的問題,應先區分其是否屬於同一建築物內的住戶或位於不同建築物之間的鄰地干擾,再依據不同法源與處理機制加以分析與處置。若教會與受影響住戶位於同一棟大樓內,則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
該條例第6條明定住戶於行使其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與衛生,第16條進一步禁止發出喧囂、振動等擾人行為,如有違反,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若教會係該棟建築物的區分所有人或使用人,其於大樓內裝設感應廣播裝置,造成其他住戶在居家時受到噪音干擾,甚至深夜無法入眠,屬於條例所稱「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情形,大樓管委會不僅有權應住戶反映而出面協調,也應依規約啟動制止程序。
若教會拒不配合改善,管委會可依第36條職權,召開會議或建議區權會作成強制性決議,甚至報請市府建管處介入,其中可以依23條規定,透過規約對訂立相關規範,並就違反規約行為加以制裁。
另一方面,若教會與住戶並非位於同一棟建築物,而係相鄰地區(如街對面或後巷),此時應適用民法第793條之鄰地關係規定,若廣播音量已屬一般人生活所難容忍之程度,則該行為構成不法侵害,住戶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禁止噪音之發出,並得視實際受損狀況請求相當損害賠償。此外,噪音管制法第6條也規定,對於非持續性、難以量測但已實際妨害生活安寧之噪音,得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處理,警察有權於接獲報案時即時前往現場處置並進行蒐證,依同法第72條第3款對行為人處以最高新臺幣6000元之罰鍰。若教會聲稱未能確認其為聲源,住戶可於廣播發出時錄下音量紀錄與干擾情形,甚至在教會建築物外同步錄音比對,形成完整證據鏈,報案時提供警方參考。此類擾鄰聲響雖可能因車流掩蓋而不易量測分貝,但若錄音清晰、干擾強烈,亦可構成裁罰或民事主張之基礎。
實務上,若受害人仍感無法解決,亦可透過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事證判斷是否屬違法干擾,判決停止廣播或限制音量、時段,甚至可依人格權受侵害之精神損害另行請求賠償,這是長期不願改善的最後法律救濟方式。實際操作上,若教會係基督宗教團體,並強調與鄰里和睦相處之信念,住戶也可嘗試透過溝通與協調,攜帶錄音、指出干擾情況,避免對立升高,亦可透過管委會代表統一對教會進行協調,避免單戶與團體間直接衝突,增加訴求正當性。此外,也可利用公聽會、鄰里聯席會議等管道將議題公開化,增加社區壓力,使教會有改進動機。
-房地-公寓大廈-住戶權利義務-擾鄰-噪音
(相關法條=民法第793條=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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