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不斷撞牆、咒罵、哭喊等噪音與擾鄰,該如何處理?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住戶惡意撞牆、咒罵、哭喊導致樓層震動與情緒壓力等擾鄰行為,社區住戶並非束手無策。可以透過管委會制止、向主管機關報請裁罰、向警察局報案、依社維法檢舉,或進一步提出民事訴訟與精神損害賠償訴求。若行為已逾越社會可容忍範圍,且構成重大妨害社區秩序,更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訴請法院強制遷離。唯住戶若欲主張相關權利,宜保留足夠的證據,包括錄音、影片、診斷證明或其他住戶的聯署資料,以利未來維權訴訟之舉證與合法主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鄰居不斷撞牆、咒罵、哭喊等噪音與擾鄰情形,若已對其他住戶的日常生活構成嚴重干擾,不僅違反了公寓大廈內應有的生活秩序與安寧,也可能涉及法律上的責任與處罰依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明確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當住戶持續以敲牆或發出巨大聲響,影響整棟樓層居住安寧,即已構成法條所禁止的「喧囂」或「振動」行為。依據同條第5項,若有住戶違反上述行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依規約處理;如制止未果,可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因此,遭受干擾的住戶可正式向管委會反映,由管委會發出正式通知或公文警告該名製造噪音的住戶,要求立即改善。若其依然無視,管委會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處以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直到違規情形改善為止。
此外,此類嚴重噪音問題亦可透過噪音管制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凡深夜喧嘩或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住戶可就具體發生時間、影響情形,向環保局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主管機關若依實際狀況認定有違規情形,即可依法裁罰。環保機關也可以進行現場噪音檢測,確認是否超出法定分貝標準,以作為後續處分依據。若干擾發生於深夜時段,因社會安寧風險更高,警察機關在接獲報案後,也有權力即時到場處理並進行紀錄,甚至可視情節請求強制管束。
再者,依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得請法院禁止鄰居的喧鬧的行為。
被干擾的住戶若因此產生失眠、身心壓力甚至焦慮或憂鬱等健康狀況,則可進一步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提出民事侵權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或醫療費損害賠償。只要能證明聲響源頭確為該名住戶,並取得如醫療診斷證明、錄音錄影存證或他人證言等佐證資料,法院便可能支持原告的損害賠償主張。而若對方行為達到惡意持續發出噪音,甚至以此干擾他人生活,情節嚴重者,尚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妨害自由或恐嚇等罪名,被害人亦可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實務上,若該住戶行為屢勸不聽且情節重大,例如不斷砸牆、咒罵他人、對整棟樓造成日常生活干擾,甚至引發其他住戶擔憂其精神狀態或安全風險,管委會也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啟動「惡鄰驅離」機制。依規定,經主管機關強制執行仍不改善、或違規行為達所有權總價1%以上損害時,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該住戶遷離,甚至拍賣其所有權分得價金補償社區損失。
-房地-公寓大廈-住戶權利義務-擾鄰-震動
(相關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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