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製造污染,應如何處理?漏油污染車道?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住戶車輛長期漏油污染社區共用區域,不僅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禁止性規定,更可能構成公共危險與民事侵權責任。管委會與住戶應積極依法蒐證並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必要時可進行民事請求與訴訟,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或停止侵害,並透過規約制度建構與日常管理機制強化社區環境維護,確保全體住戶的居住品質與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住戶車輛長期漏油,污染社區車位與車道的情形,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明文禁止之行為,且若未妥善處理,不僅影響社區整體觀瞻與居住品質,更可能造成環境與公共安全上的重大風險,特別是在地下室這類密閉空間,一旦油污與高溫設備或電線產生火源,後果不堪設想。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本案中,住戶車輛所滴漏的油污,屬於「污染物」,因此明顯違反該條文的行為規範。此外,依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法律明定主管機關有權進行處分,且可針對拒不改善者採取連續處罰措施。
 
針對實務操作面,社區管委會首先應採取行政調處與證據蒐集雙軌並進的作法。首先應先行進行內部調查並通知該車主限期改善,並保留每次通知紀錄。
 
其次,應收集足以證明油污為特定車輛所造成之具體證據,包括定期拍攝污染情形、保留地下停車場之監視錄影影像、記錄污染擴散範圍、清潔人員或其他住戶之書面證言等。證據內容應能明確對應到特定住戶之車輛與特定時間之漏油事實,避免後續處理遭對方否認或推託。管委會可根據上述證據資料,向地方縣市政府之住宅或建築管理單位提出正式檢舉。主管機關於接獲檢舉後,依法得派員現勘,如確認屬實,可依前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名住戶處以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若其仍不配合改善,則主管機關得進一步裁處連續罰鍰,直到其履行義務為止。
 
此外,若油污導致公共設施之損壞,例如PU車道表面毀損、排水系統堵塞、牆面污損等,使得管委會需動用公共基金進行修繕或聘請專業廠商清除油污,該支出屬因特定住戶之行為所生,非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範疇,應依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向該車主請求損害賠償。
 
必要時,管委會可提起民事訴訟,以追償已支出之清潔費、修繕費及相關支出,亦可請求法院命其停止侵害與防止未來再發生類似情況。若其行為已造成危害社區公共安全、構成重大過失,並持續拒絕配合修復與改善,管委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向法院訴請該名住戶強制遷離,惟此為最終手段,需符合強制遷離之程序要件。
 
再者,為防止此類事件再度發生,建議管委會可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修訂或新增規約條文,明定住戶車輛使用地下停車場應遵守「不得污染車道」、「不得漏油影響公共設施」、「應自負清潔與修復費用」等條文,並加註違反者處理程序與責任機制,以利後續有法可循、有章可依,避免衝突升高為住戶間訴訟糾紛。同時,建議設立例行停車場地面檢查與車位巡查制度,若發現異常油污即拍照記錄並發函通知該車主限期處理,如屆期未改善,則立即啟動上述法律程序處理,保護其他住戶之環境權與居住安全。

-房地-公寓大廈-住戶權利義務-擾鄰-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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