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住戶想養狗,可以嗎?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住戶如有意飼養狗隻或其他寵物,應第一時間詳細查閱社區規約是否對於飼養寵物、進出公設、排泄處理等事項有明文限制或禁止條款,若無,則依法可帶寵物進出公設空間,前提是行為需合法、合規,並確保不影響其他住戶生活品質。然而,若社區已有規約限制,住戶便不得主張個人自由而違反該等規範,否則可能面臨罰鍰乃至訴訟風險。在此提醒所有飼主,社區生活講究相互尊重與規則共守,在享有飼養自由的同時,也應遵循社區制定的規範,才能真正實現和諧共居的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生活中,飼養寵物尤其是狗隻,常成為住戶間爭議的焦點。雖然多數飼主認為自己的寵物乖巧不吵鬧、不會亂咬人,且出門時也會自備清潔工具處理糞便與尿液,仍難免遭遇其他住戶或管理人員的抗議與限制。面對這樣的情況,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必須回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社區規約的內容加以判斷。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而同條第4項進一步指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這兩項條文揭示了兩個核心原則:一是飼養寵物的行為不能對其他住戶造成困擾或危害公共衛生;二是若社區規約明文禁止飼養寵物或禁止於公設活動,則住戶必須從其規定,不得抗拒。
 
然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之規定,規約若要對住戶設下禁止性限制,必須具備明確文字載明於社區規約中,否則不具拘束力。
 
亦即,若社區單純由總幹事或個別住戶以公告或口頭方式禁止住戶在地下室或公設區域遛狗,若無相應規約依據,則該禁止並無法律效力,住戶得以此反駁不當限制行為。
 
再者,社區管理並非以總幹事或個別住戶意思為主,而須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訂定規約,始能有效限制住戶的行為。因此,若社區尚未制定禁止飼養寵物或限制遛狗行為的規約條文,則住戶依法仍得在不妨礙他人與公共衛生的前提下,於公設空間帶狗活動。
 
不過,如果社區規約中確實已有載明禁止住戶在地下室、公設花園等區域遛狗,或者明文規定禁止狗隻在公設空間排泄,即使飼主有清潔善後的行為,仍可能構成違規。
 
此時,管理委員會或總幹事依法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向縣市主管機關舉報,由主管機關裁罰違規住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並得令其限期改善。若違規情況未改善者,則可連續處罰。值得一提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甚至進一步規定,若住戶違規情節重大者,可由管委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強制遷離或出讓所有權,因此飼主確有必要先行查明規約內容。

-房地-公寓大廈-住戶權利義務-飼養寵物-規約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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