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裝潢破壞大樓結構,受損鄰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裝修行為雖為住戶權利,但不得妨害他人安寧與安全,對他人造成損害時,除施工戶本身須負賠償責任外,未善盡審查或管理之管委會亦可能負連帶責任。被害住戶宜依法主張權益,保護自身居住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公寓大廈住戶在裝潢過程中破壞建築結構,導致鄰戶受損或產生安全疑慮時,受害住戶可依民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請求損害賠償。首先,依據民法第6條規定,住戶在行使其權利,或對其專有部分進行修繕、維護時,應遵守「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原則。也就是說,即使該住戶有權裝修其私有空間,但若施工行為已經對他人造成騷擾、安全疑慮或實質損害,則屬於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實務上,常見的情形如樓上住戶以口頭向總幹事申請裝修,未經適當審核即進行大規模施工,甚至出現長時間敲牆打地、用重物撞擊、使用電鑽等異常擾民行為,造成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或牆面龜裂。若受害戶能舉證該損害與樓上住戶施工有直接因果關係,即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該條明文規定,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的故意是指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損害仍執意為之,而過失則指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在施工情境中,若未妥善保護牆面、水電或未避免對鄰戶造成噪音干擾或物理損害,均可能構成過失。
除一般侵權責任外,若施工中使用的工具或裝潢設施(如吊掛設備、水管電路等)本身發生故障或設置不當造成損害,則亦可能適用民法第191條關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致害責任」。
此條款採舉證責任轉換,亦即受害人僅需證明受損事實與工作物有關,即推定所有人有設置或保管過失,除非其能提出反證,證明自己對該設備的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已盡注意義務,方可免除賠償責任。
例如裝潢造成浴室漏水而滴落到下層,施工戶若無法證明其對管線設置或保養未有疏失,應負賠償責任。若是外包給廠商裝修,且損害明顯來自廠商操作不當,受害住戶亦可一併請求該裝修廠商負責。
本條特色在於將舉證責任轉換,舉證責任不在受侵害者這方,當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使他人權利遭受損害的時候,就會先推定其所有人對設置或保管有過失,除非所有人能舉證證明自己對當初設置或其後保管沒有欠缺,已盡注意義務,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以鄰居裝潢案例來說,若是裝潢使用的工作物(例如招牌、水塔)造成其他住戶房屋、人身或其他財產受損,則受害住戶可以依照本條向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有人(可能是鄰居自己,也可能是施工裝潢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對此類行為有一定的管理規範。第16條明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等妨害行為。若有違反,可由管理委員會制止,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裁罰。條例第36條則授權管理委員會有責任管理共有部分、處理違規行為、協調爭議。若管委會明知該施工違反法令或將造成損害,卻仍未盡審查義務或草率核准,甚至對住戶反映敷衍推諉,亦可能構成民法第535條所稱受任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對受害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認為管委會在未善盡監督、核准責任時,對其他住戶的損害應負擔部分賠償責任(例如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5號判決即為明確例證)。
更嚴重的情形,如樓上住戶於施工期間,不僅長時間製造噪音、震動,更出現針對特定樓下戶的惡意行為,如踩踏地板、趁對方如廁時故意重擊牆面,則此類行為已超出合理施工範疇,可能構成「報復性侵害」,法院在審理時將依情節認定是否屬於情節重大之人格侵害,被害人得另依民法第195條主張精神慰撫金。
因此,當遇到樓上住戶裝潢破壞大樓結構、造成樓下住戶實質損害的情況,應先保留相關證據,如拍照、錄音、錄影、管委會核准紀錄、施工聲響的時間紀錄等,並可先透過管委會反應、調解。如無效,可進一步寄存證信函要求賠償,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排除侵害。若有施工瑕疵導致公共設施損壞,管理委員會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主動負責修復,並得向施工戶求償。
住戶施工造成其他住戶房屋、人身或其他財產受損的案例,若施工住戶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例如:水電施工時,不應造成其他住戶水電使用不正常等),對於受損具有過失甚至是故意,則施工住戶應對其他屋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地-公寓大廈-住戶權利義務-裝潢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53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第3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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