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應由房東或房客繳納管理費?住戶拒繳或欠繳管理費,如何處理?

05 Jun, 2025

問題摘要:

管理費雖屬民事債務,但其法律拘束力強,繳納義務明確,任一住戶無論身份為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均應依法履行,方能確保社區管理機制正常運作。房東與房客應於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繳費義務,避免爭議;管委會則應依法行使職權,對於不配合的住戶依程序進行催告、處罰或訴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所謂「住戶」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專有部分之人,亦包括已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因此,不論是擁有房屋的房東,還是實際居住並使用房屋的房客,均可視為法律上的「住戶」。
 
因此在法律上,承租人如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房屋,即對該社區之管理費負有繳納義務。通常,社區管理費繳納標準係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社區規約或管理規則訂定,實際執行上,如未在租賃契約中另有明文規定由房東負擔,則由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負擔並不違法。但若租賃契約明確約定管理費由房東繳納,則基於契約拘束力,承租人仍可請求房東履行該付款義務。也因此,雙方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應明確載明管理費之負擔主體,以避免後續爭議。
 
另一方面,針對住戶(無論為房東或房客)拒繳或積欠管理費的情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設有明確處理機制。若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分擔的費用,達兩期以上或金額已相當,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催告仍未繳納者,即得依法提起訴訟,向法院聲請命其給付積欠金額及遲延利息。這表示,管委會具備法律上請求權,可對欠費住戶採取強制手段。
 
實務上,為避免糾紛擴大,管理委員會通常會先行發函催告,或以存證信函方式提醒住戶限期繳納,如仍無效,始進入司法程序。一旦法院判決確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對該住戶之財產或不動產設定查封、扣押,甚至拍賣,以求實現債權。值得注意的是,若該欠費住戶為承租人,且房東與其並無約定由房東代繳,則管委會仍得依「住戶」之定義,向該承租人請求繳納,而不必然向房東主張。然若承租人長期欠繳而搬離,管理費遺留未繳,最終仍可能回歸由區分所有權人(房東)承擔清償責任。
 
因此,對於出租住宅而言,雙方應於契約中詳列管理費負擔及支付方式,並定明若承租人未繳納將產生之法律後果,以強化責任認定。管委會方面,亦應定期催繳,並依法備妥住戶名冊、欠費明細及催告紀錄,作為日後訴訟或強制執行之證據。最後,若欠費問題持續未解,且影響社區整體財務與管理,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屢欠費之住戶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命其出讓所有權,以達維護社區秩序與財務健全之目的。

-房地-公寓大廈-住戶權利義務-共用部分費用分擔-管理費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第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第2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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