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在樓梯間,走廊通道擺放鞋櫃,堆放雜物如何處理?
05 Jun, 2025
問題摘要:
住戶於樓梯間或共同走廊擺放鞋櫃、堆置雜物,除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亦可能構成刑法所稱之危害逃生安全之行為。此類行為既妨礙其他住戶的通行自由與生活安寧,更可能於災害發生時釀成重大傷亡後果。管委會與其他住戶應主動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賦予之權限與程序進行制止與處理,並保留相關事證,必要時尋求法律救濟或主管機關協助,以確保社區公共安全與管理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間隔、防空避難設備、開放空間、退縮空地、私設通路等共用部分堆置雜物、擺放鞋櫃、設置柵欄、門扇、違規廣告物或擅自改作營業使用等行為,也不得設置路障或占用車道妨礙出入,該條文意在確保共用空間的基本通行、避難及安全機能。
然而,實務上許多公寓大廈存在住戶為求方便,將鞋櫃、雜物長期堆放於走廊或樓梯間,若管委會或其他住戶未即時處理,久而久之將形成逃生障礙或引發鄰里糾紛。
對於上述違規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也明文規定,當住戶有違反上述禁止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當先行予以制止或依社區規約進行處理;若制止不從,管理組織則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接獲報案後,得依該法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命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相關義務,屆期未改善者,更得以連續處罰方式加重處分,直到違規情況消除為止。
如果違規住戶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仍不改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之規定,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有權向法院訴請命其遷離或命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應有部分,亦即俗稱的「惡鄰遷離條款」。該條文設計即是針對嚴重且持續違規住戶,當其行為影響整體社區公共利益、安全或環境品質時,可依法訴請剝奪其繼續居住或持有社區物件的權利。
此外,若該住戶堆放雜物或鞋櫃的行為已造成逃生通道實際阻塞,並因此產生對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的危險,則行為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189-2條第1項後段規定,凡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意在強調集合式建築中的逃生通道必須時時保持暢通,不得任意堵塞,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故意,只要客觀上造成他人危險即具刑責。
實務上,建議管委會首先應以書面方式提醒並警告違規住戶,要求限期清除雜物或鞋櫃,並留存相關照片、對話紀錄與公文記錄,以利未來依法處理。若勸導不從,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由其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必要時亦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或循第22條聲請強制遷離或出讓所有權,甚至在重大公共安全危害情況下報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強制排除違規設施,以確保公共通行與逃生安全。
-房地-公寓大廈-住戶權利義務-共用部分
(相關法條=刑法第189-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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