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法律新知-中和公寓木造隔間套房大火 9死2輕傷 警凌晨逮一嫌

23 Nov, 2017

新聞摘要:

暗夜惡火!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某公寓4樓於22日晚間8時許突然竄出大火,除4樓全面燃燒,頂樓加蓋5樓木造出租套房也遭受波及,全部共25間套房燒毀,目前造成9人死亡、2人輕傷,消防人員持續搜索中,詳細起火原因仍待釐清。

 

中和警方在凌晨2時已經逮到一名49歲的李姓縱火嫌犯,目前正持續調查釐清中。

 

消防人員趕抵時,先架梯救出2名傷者,為33歲段姓男子,頭髮有燒焦痕跡,另一名傷者為34歲黃姓男子,以雙節梯加掛梯救下,2人很幸運沒有明顯外傷,送往雙和醫院救治後生命無虞。火勢控制後,在4樓發現有4人失去生命徵象;2具焦屍,另在5樓發現3人失去生命徵象。消防人員立刻將其送醫,現正急救中,目前已確定有9人死亡、2人輕傷,仍在急救或診治中。

 

消防局副局長李清安到場表示,4樓以及5樓共隔成25間套房,皆以木造隔板區隔,且大部分皆出租給外籍移工,目前初步了解起火點在4樓,詳細起火原因仍待釐清。

 

據悉,現場為出租套房,4樓隔了12間,頂樓加蓋5樓則隔了13間,均為木造,消防局研判,應是木造隔間關係,起火延燒速度相當快,因此才逃生不及在屋內嗆暈,目前火調人員也到現場離清詳細起火原因,至於一層樓隔如此多間是否有違規狀況,仍須由市府工務局判定(自由時報2017-11-23 00:26 記者陳薏云、徐聖倫/新北報導)。

 

評析:

本次案件一經報導便受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也燒出了政府、房東等等的責任問題。關於,放火嫌疑人責任部分,依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之住宅,應受處罰。此外,該名嫌疑人亦具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而應該就火災中死亡者負殺人罪之責任,而對於傷者,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的規定,以殺人罪的未遂犯加以處罰。

 

又現任房東的部分,基本上因為房東本就有提供適宜居住的安全房屋的義務,所以在理論上,現任房東若沒有提供安全的房屋,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76條第1項的過失致死罪或同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如果還有堆放雜物在樓梯間,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第189條之2第2項前段的阻塞逃生通道致死罪刑責。

 

至於,被害人求償部分,除民法第184條以下侵權行為及民法第227條之加害給付規定外,另外,為確保求償可能,雖然檢察官基於犯罪偵查的必要,可以在特定的範圍內對被告財產進行扣押。然而,即便是可以扣押的財產,也只有檢察官可以進行扣押,刑事訴訟法也不容許行政機關聲請檢察官扣押被告財產。但本件是否「可做為證據」或「犯罪所得的財產」等要件仍有疑問,因此,其實還是應該回歸民事上假扣押方式,以確保求償可能。

 

另外,值得深思的是,對市政府明知違建已存在10餘年且已經列為列管違建,卻放任違建存在的事實不為拆除、就算沒有經費拆除也不針對違建進行消防安全輔導、或要求改善消防逃生設備等等行政上的「重大缺失」避而不談。雖然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仍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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