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天花板vs.狂按鈴 樓下賠樓上

24 Oct, 2014

新聞摘要:

新北市一棟公寓大樓五、六樓住戶,互控對方半夜重踩地板、敲打天花板擾人並求償。五樓楊姓婦人說樓上的陳姓婦人製造噪音且屢勸不聽,她才敲天花板及按對講機「提醒」;法官檢視雙方蒐證錄音,判樓下楊婦賠樓上陳婦一萬元。

 

法界人士指出,鄰居為噪音對簿公堂的糾紛,大都是樓下告樓上重踩地板、任由小孩跑跳或移動桌椅,大都判樓上賠樓下;樓下賠樓上的案例很罕見。

 

陳姓婦人主張,前年底住進公寓大樓六樓,未料五樓楊姓婦人常敲打天花板製造噪音,她改穿厚底拖鞋以降低腳步聲,未料楊婦變本加厲,後來才得知前屋主也不堪楊婦騷擾才賣房子。

 

陳婦說,去年十、十一月間,楊婦兩度在凌晨敲打天花板後,再到一樓狂按她家對講機,她不得已報警。去年十一月八日晚間她不在家,楊婦報警謊稱她製造噪音。她長期遭樓下噪音所擾,還遭誣指製造噪音,要向楊婦求償五十萬元。

 

楊婦說,陳婦一家人生活作息與常人不同,常半夜在屋內走動,故意以重踩地板、移動桌椅或讓物品掉落地板方式製造噪音,致導她與家人長期無法安心入睡;她多次勸導無效還被罵,迫於無奈才在聽到陳婦發出噪音時,就敲天花板並按對講機,提醒陳婦勿擾鄰居安寧;她也要向陳婦求償一百萬元。

 

法官勘驗陳婦蒐證錄音光碟,認為楊婦按陳婦家對講機的聲音很響亮,加上敲打天花板聲音,在凌晨時分的確會驚擾到住戶安寧;楊婦的錄音光碟雖有斷斷續續敲打聲及水流聲,但無法辨識音量大小及確定是陳婦所為,判楊敗訴(2014.10.24 03:26 am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鄰里噪音糾紛案例中,法院最終判定五樓的楊姓婦人需賠償六樓的陳姓婦人一萬元,顯示了在這類案件中,通常是樓下住戶因為擔心遭受樓上噪音困擾而採取行動。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特別注意了雙方提供的證據,並基於證據判斷了案件的結果。

 

可否禁止噪音侵入,應視「客觀上是否已經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蓋居家安寧的權利與在住家得自由從事一般正常合理生活起居活動權益均應同受保障,並非鄰居製造聲響不舒服,就可以禁止,端視侵入的音量是否「客觀上已經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

 

此按民法第793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關於音量標準,法院主要會參考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來判斷噪音聲響有無超標(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條第1 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違反該項規定,依同條第5 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可依據同條例第47 條第2 款之規定,對其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受害人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3條及同法第195條之侵權行為主張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權受到侵害,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得依同法第18 條人格權(居住權)規定,排除加害人製造噪音之侵害。

 

(相關法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9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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