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完婚搬家慢吞吞 判付前夫房租

29 Jan, 2019

新聞摘要:

侯姓男子和郭姓妻子離婚,雙方約定好郭女限期搬家,但她拖了四個月才搬離,侯認為前妻「白住」四個月,打官司要求付「租金」;法官認定兩人離婚後彼此已無扶養義務,郭女屬「無權占有」,根據當時租金行情,判她應給付侯四萬餘元。

桃園地院調查,郭姓男子和妻子二○一七年七月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郭女應於當年十月卅一日前搬離住所;郭女未在限期內搬離,侯催促無效,二度持法院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郭女才在去年三月搬家。

侯姓男子認為前妻「白住」四個月,沒付任何費用,是不當得利,要求應以「租金」抵償,向法院訴請郭女返還八萬六千餘元。

法院審理時郭女聲稱,因放心不下小孩,才會留下續住就近照顧,無不當得利問題;且房屋租金是前夫自行調查,非雙方約定,也不符區域行情,不應該付費。

法官認為夫妻離婚後彼此已無扶養義務,郭女未依協議搬離,屬「無權占有」房屋,且雙方對監護權已約定由丈夫行使,郭女並無正當理由不搬家;多住四個月是不當得利,根據當地租金行情,判郭女應給付前夫四萬餘元。

律師陳亮佑說,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土地或房屋,法律上稱為無權占有,所有權人可以對占用人請求搬離,另可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不僅夫妻離異,兄弟間分產後也可能發生相同狀況(2019-01-28 23:57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律師評析:

這段報導涉及侯姓男子和郭姓前妻子之間的租金糾紛,主要是因為離婚後郭女未按協議期限搬離住所,而造成侯男主張她「白住」了四個月,要求以租金抵償。法院判決認定,離婚後夫妻間已無扶養義務,郭女未依協議搬離屬於無權占有,因此應向侯男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金額約四萬餘元。

 

這個案例強調了在法律上,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土地或房屋的情況稱為無權占有,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占用人搬離,並要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這類情況不僅限於夫妻間,兄弟間分產後也可能發生類似的狀況。

 

沒有所有權也無合法使用權(合法使用權如承租戶、地上權人等)的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土地,在法律上又稱為無權占有,換言之,即沒有權限使用房地之人,要注意,無權占用事除了土地要還已外,也需要返還使用利益。

 

按以無權占有為由請求返還土地,占有人如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抗辯非無權占有,自應證明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土地所有權人則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以及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該名男子可以向該名女子請求租金的不當得利,以及請求所有物返還。

 

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之人,當然致該他人受有不能使用土地之損害,且按社會通常之概念,此占用之對價即等同於其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必須返還予被占用者(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目前實務上之多數見解卻認為,如果是無權占用他人房地的人,其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而依照民法第126條等之規定,租金等債之關係,屬於定期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僅為5年,而超過5年之部分,即不得請求。少數見解仍為適用15年,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及同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均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適用15年之消滅時效一般規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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