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買賣新知-隱瞞店面漏水 說明書還勾否

25 Oct, 2016

新聞摘要:

新北市林姓女子花1500萬元,向王男購買位於林口區的1樓店面,事後得知房屋有漏水情形,林女委由律師向法院提自訴,王男指是公共管線有問題;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漏水處是公共管道,但已溢出1樓地面,王男卻隱瞞訊息,依詐欺罪判刑5個月。

 

前年10月間,林女花1500萬元購屋,簽約時,王男在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的「是否有滲漏水情形」欄勾選「否」,事後,跟王男承租店面開早餐店的黃男向林女反映,她才得知房屋於102年及前年間有漏水情形,因此對王男提告詐欺,王男也反控誣告。

賣家詐欺 判刑5個月

 

王男辯稱,漏水是因公共排水口堵塞,101年經疏通已修復,每個房屋都可能發生排水孔堵塞,不能因此就說是漏水屋。

 

黃男證稱,他租屋時,王男有提醒管路每一段時間一定要清理,否則會漏水,他按此處理仍漏水,此屋102年及103年間至少發生4次漏水,不斷換壁紙,對方只說會支付修繕費,他店面曾因此整個地板都是水,顧客看到直接走人,他抱怨「一直更換壁紙不是辦法」,王男只說若無法解決,再找水電工修繕,並願意支付修繕費用。

 

合議庭認為,王男明知售屋前有漏水情形,不僅沒告知,在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還勾「否」,依詐欺判刑;至於林女被控誣告則無罪(自由時報2016-09-19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評析:

按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依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24年上字第4515號判例也分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依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第6條規定,委託人應就不動產的重要事項簽認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委託人對受託人負有誠實告知的義務,如有虛偽不實,由委託人負法律責任。

 

蓄意隱瞞屋況,可能構成詐欺罪!如果有人曾在房屋內自殺,房屋就屬凶宅。此事件是屬「必要告知」及「重要交易」事項,足以影響房價;賣家刻意隱瞞,在積極告知義務而為消極詐欺行為,惟要有確切證據證明原屋主確實知悉漏水或其他重要影響屋價的瑕疵,仍然蓄意為不實陳述,本件因有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這也是找屋仲買屋的好處之一)方能定罪,但是自己買屋,過程其實可以經雙方錄音的,以避免發生爭議。

 

另房屋仲介就有可能觸及刑法背信罪,常見如賣方的房屋仲介明知有買方出高價,卻將房屋以低賣給另一位買方,買方的房屋仲介明知買方出價已高於賣方底價,卻未降低買方出價,仍讓買方以高價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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