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惡建商強拆 30地主無家可歸

20 Nov, 2016

新聞摘要:

新北市蘆洲地主李復達指控,建商「宏洋建設」有意在他與親戚共同持有的300多坪土地開發住宅,多年未談妥合建契約,建商卻誘騙持有總面積超過三分之二的地主們,改簽土地買賣契約,再向地政單位申請過戶,使他在不知情下,被以都更名義強制收購土地,建商連補償金都沒給,上月12日卻派怪手強行拆屋,他已與部分受害地主委請律師,告建商毀損、偽造文書、詐欺。

 

目前已有30多名地主告建商,被告的宏洋建設,登記設址在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一段,記者昨查訪現址卻是瓦舍開發公司,瓦舍表示,宏洋已搬離很久,不知去向及聯絡方式,瓦舍與宏洋沒關係。

 

李復達指述,在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巷內的土地,是200多年來李家世代傳下的祖產,現由近200名親戚持分,他擁有其中6坪土地持分,地上房屋持分則為五分之二。

 

6年多前建商說要整合土地蓋大樓,開出每坪50至90萬元不等價格,向所有權人洽談,多數親戚簽署合建契約,但他與部分所有權人不滿意條件,遲未同意。

李復達說,他未與建商達成共識,去年卻收到法院的「提存通知書」,才知他持有的土地,被建商以每坪50多萬元價格強制收購,這才驚覺,建商與同意合建的親戚改簽土地買賣契約,取得超過三分之二的土地權後,向主管機關申請「都更」,針對不同意合建的親戚,強制收購土地。

 

李復達說,他與受害親戚委請律師提告,發現建商藉都更名義強制收購,又不願先付錢購地,名義上與同意合建的親戚簽署土地買賣契約,卻要求代為保管買賣金額,做竣工後的購屋金,根本是「假都更、真合建」。

 

李復達控訴,他雖失去土地所有權,仍擁有地上物持分,建商只給其他持分親戚拆遷補償,他未領到任何補償金,建商上月12日強拆建物,他報警求助,蘆洲分局當場帶回2名怪手司機,建商堅稱談好合約才拆屋,否認強拆;但李復達堅持提告,警方依毀損罪嫌函送法辦。

 

宏洋開發後來將土地轉售給夆典公司,夆典公司黃姓副處長說,夆典向宏洋購地,宏洋如何騰空地上物,夆典並不知情(自由時報2016-09-01記者黃捷、李雅雯、翁聿煌、黃建豪/綜合報導)。

律師評析:

 這段報導描述了一起涉及新北市蘆洲地主被指控的爭議案件,涉及建商宏洋建設在土地開發中的爭議行為。主要指控包括建商未按合法程序與所有權人達成共識,而是改簽土地買賣契約並以都更名義強制收購土地,並且在拆除建物時引發法律爭議。

 

李復達等地主指出,他們在未知情的情況下失去了土地所有權,並未收到應有的補償金。此外,建商和後來的購地公司夆典公司之間似乎存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對於土地使用和轉售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問題引發了更多的爭議。

 

這樁案件涉及到土地所有權、合建契約、土地買賣契約、都更程序以及拆遷補償等多重法律問題,需要徹底調查和法律解釋來確定建商的行為是否合法,以及被告地主的權益應如何維護。

 

所謂合建契約,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地主)提供土地,而由他方(建商)建築房屋,並按約定比例分受建造完成之房屋及其基地之契約。分受方式,如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等方式,但無論如何地主皆負有提供土地(包括拆除原有房屋)之義務,而建商雖負有興建房屋之義務,但因契約前是地主先負有給付義務,是以,倘若建商事後因故,如資金不足而無法興建、房屋遭到扣押,這時地主可能發生損害。

 

這時候地主在於合建契約,利用法律上手段,如由建商提供擔保品、建照、保證人或保證金作為擔保、興建完成房屋起造人的名義以免建商無法履行債務,如一旦建商無法建築完成,造成地主的損失,地主即可由擔保取償。另雖然不知真相為何,其實大家集合起來請一個律師處理契約,也沒多錢!否則不明究理下,跟精明建商或土地開發商簽合建契約,難保權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400條=民法第783條=建築法第25條=建築法第91條=都市計劃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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