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律新知-張淑晶告贏了!借名買房要求還錢 法官判親哥賠1197萬

20 Dec, 2016

新聞摘要:

被稱為「惡房東」張淑晶多次爆出租屋糾紛,就連與親哥哥張振盛也多次鬧上法庭,這次張淑晶指控借名給哥哥登記一間套房,並以自己的名義支付上千萬貸款。由於兄妹二人已於2013年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張淑晶提告請求還錢,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張振盛應給付1197萬5147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淑晶主張哥哥2012年5月30日以台幣1532萬元,在台北市東區買下一間18坪套房,且為了取得較優惠的貸款利率,要求她借名登記,事後她也用自己名義替哥哥支付買賣價金、地價稅、火災等,但兩人終止借名登記後,哥哥卻也沒還錢。

 

對此,張振盛辯稱,第一年房貸本息是他自己出的,而屋內家電設備也都是由他付清款項,並非張淑晶代墊,而該間房屋既然是登記自己名下,張淑晶才該返還這些年來代收的151萬4000元租、押金,這些互欠金額應相抵銷。

 

不過,台北地院認為,兄妹二人借名登記關係已於2013年10月14日終止,扣掉相欠金額及部分房貸本息、所餘本金與房屋稅、稅款、待收房租等金額後,判張振盛應返還積欠張淑晶的1197萬5147元,仍可上訴(2017年10月11日 18:16 ETNEWS新聞雲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評析:

按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出名就該財產為登記之契約。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不限於直接證據,若綜合其他情狀,能證明一方出資取得財產登記在他方名下後,仍持續行使該財產之所有權能並負擔義務者,得藉此間接事實,推理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契約。


借名登記除非有文書為證,否則需要很多購買、管理使用、處分等事證,否則很難認定!若證明出資取得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後,仍持續行使所有權並負擔義務,得以此間接事實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2號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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