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張!樓上漏水 她的天花板長出鐘乳石
新聞摘要:
豪宅天花板竟然長出鐘乳石!讀者陳太太在高雄澄清湖畔的華廈,擁有一戶高樓層的樓中樓,不料樓上住戶經常漏水,造成陳太太的牆壁長出壁癌、屋內電箱積水,最誇張的是浴室屋頂甚至長出整排的鐘乳石,最長的長度約15公分,陳太太說,她屢次向對方反應,對方都不修繕,請管委會發文給對方,也未獲處理,陳太太嘆說:「她家漏水,我家長鐘乳石,真是太慘了!」
陳太太表示,她的樓中樓可俯瞰澄清湖美景,又有標準水道的私人游泳池,原本她每月以2萬5000元出租給房客,不料樓上住戶經常漏水,滴到床鋪、地板,牆壁也長出壁癌,導致房客抗議,她只好將租金減低5000元,改成每個月2萬元出租,不過每逢大雨,房子就漏水,讓房客抗議連連。
陳太太說,由於樓上長期漏水,有天她接到房客通知:「浴室的天花板快掉下來了!」趕緊請人來修理,赫然發現天花板上方的樓板,竟因漏水長出一排白色鐘乳石,最長的將近十五公分,陳太太自嘲:「都市的大樓長鐘乳石,真是天下奇景!」
陳太太說,漏水甚至滲入屋內電線,她請工人來維修,電線與電箱拆下來,「水漏得像瀑布!」萬一爆炸,後果不堪設想。
陳太太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確定漏水是樓上導致,大廈管委會在今年1月21日將鑑定結果發文給樓上屋主蔡姓女子,要求她在文到3個月內修復漏水之處,但至今仍未修好。陳太太無奈,只好向《蘋果》投訴。
律師吳春生說,一般大樓的漏水,可能是因為大樓的管線問題、或樓上住戶裝潢時的施工疏漏而導致,被害屋主可要求樓上的屋主、及大樓管委會修復或補償所漏水導致的損害,若對方不理會,被害屋主可提出提出民事告訴求償(蘋果日報2016年08月19日19:39王勇超/高雄報導)。
律師評析:
陳太太面臨的情況確實相當困難,漏水不僅影響了居住品質,還導致了財產損失和租戶的抗議。根據律師吳春生的建議,她可以要求樓上屋主修復漏水問題或進行相應的補償。雖然大廈管委會已經向樓上屋主發出要求修復的通知,但如果對方仍未處理,陳太太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這類案件通常需要法院介入,以確保被害屋主的權益得到保障。
在此過程中,陳太太可以考慮諮詢更多的專業意見,以確保她的法律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實現和保護。
建築物漏水問題,一直是公寓大廈住戶相鄰關係,或房屋買賣糾紛最常見而且最頭痛的問題,一般大樓的漏水,可能是因為大樓的管線問題、或樓上住戶裝潢時的施工疏漏而導致,被害屋主可要求樓上的屋主、及大樓管委會修復或補償所漏水導致的損害,若對方不理會,被害屋主可提出民事告訴求償。
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此與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有所不同;是以,應先釐清漏水原因並確認修繕之權責,可能並非樓上漏水,即完全一律由樓上負責。
按住戶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得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理由在於明確規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相鄰關係,以杜紛爭,故倘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該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之義務(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3號)。
為明確規範公寓大廈住戶區分所有權間之相鄰關係,乃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立10條、第6條、第12條等規定,以杜紛爭。第6條之相鄰使用權,乃加諸他區分所有權人之一項負擔,應限於「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亦即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即無法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之情形而言。民法物權篇第792條相鄰關係,相鄰關係重在於相互利害之調和,不宜使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負過重之義務。
房屋發生漏水情事,勢必影響居住品質,依通常交易觀念,當會構成物之瑕疵。然而房屋之漏水瑕疵於修復後是否仍有損害,以瑕疵建物之價值減損,可分「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的減損。使用價值的減損通常即修復成本,惟交換價值減損則包括有污名價損。其污名價損之評估,是實務上經常發生的法律爭議。一般以為非嚴重之漏水不構成污名價損減損(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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