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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中若有住戶經營視聽歌唱業,在晚上大聲喧嘩,影響其他住戶之安寧,有何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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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多大聲算噪音」並無絕對標準,須依噪音產生的區域、時間與性質作綜合判斷。一般情況下可參照噪音管制法所列各管制區分貝標準;若屬非連續性但擾人安寧的聲音,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檢舉;而公寓大廈內之噪音行為亦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社區規約。住戶若遭受噪音干擾,應依情節選擇向管理委員會反映、向地方環保單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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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糞管滲漏 釘子戶不配合修繕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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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對於公用糞管滲漏這類涉及全體住戶利益的修繕事項,管委會於程序完備且會議決議通過後,即得依法推動工程,並得以書面通知不配合住戶要求其協助,若仍無回應,則可透過司法程序取得裁定進行強制執行,同時保留事後請求墊付款返還的法律權利。這也是維持公寓整體結構安全與居住品質的基本制度保障。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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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中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而非向實際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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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雖未明定法人或信託財產所有權人之特殊通知方式,惟依內政部函釋及法院判決類推民法第56條之見解,區分所有權人若係法人或信託關係,管理委員會或召集人於召集會議時應確認其通知對象為登記簿所載之受託人或法人,並由其合法指派之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方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即有導致決議遭撤銷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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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廣播擾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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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屬同棟大樓內問題,應由管理委員會依法依約積極處理與制止;若屬鄰地之教會發聲,則應依民法第793條、噪音管制法第6條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提起處理,蒐證錄音報警為第一步,報警無效者應訴諸法院請求禁止並可輔以損害賠償。在法定救濟手段之外,若能搭配理性溝通與團體施壓,往往更能促使問題和平落幕。最終,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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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中如有商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否決議限制其專有部分之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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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雖有其必要與功能,然其對專有部分權利之干預仍須依法限縮,尤其涉及營業行為等私權核心事項時,更應透過規約方式處理,確保程序正義與實體公平,方能兼顧住戶自治與個別權利保障,避免法律爭議與社區紛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的管理實務中,當區分所有權人中有商業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