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委會不修屋頂漏水,頂樓戶可這樣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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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管委會依法有明確的修繕義務與管理職責,尤其對於屋頂、外牆等共用部分的日常維護與災後修繕,更應以效率與住戶權益為優先考量,住戶面對管委會怠職,不僅可以透過修繕費求償,也能從制度與程序面發動反制措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6條...

  • 無召集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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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資格係法律所明定,非由任意住戶或個別成員得自行召開。無合法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所為之決議自始不生效力,不得視為有效,亦無需經法院撤銷。實務上應依據條例第25條機制,逐級推定召集人,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以維決議效力與程序正當性。唯有程序合法,始有可能對全體區分所有權...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社區什麼事項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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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公寓大廈管理體系之中樞機制,透過每年至少一次之例行會議及必要時之臨時會議,得以就公共基金使用、設施設備維護、住戶權益保障等議題作成集體決策,並依法形成對全體住戶具有拘束力之規約與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公寓大廈管理之核心機制,其所做之決議除涉及日常管理、財務調度、公共設施修繕、重建事...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何?有連任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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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任期原則為一至二年,主任委員、財務及監察委員與管理負責人皆受「連任一次」之限制,法定以防止少數人長期掌握社區治理權限,其餘一般管理委員則可依會議或規約訂定更彈性之連任方式。若規約或決議未訂明,則仍應受基本條文拘束。社區住戶應定期檢討管理制度與規約內容,維持委員會選任程序之公正與透明,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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