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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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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六章六十三條,分別為: 一、第一章即為「總則」,內容主要有第1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第2條即本條例主管機關即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第3條即是定義性條款,如「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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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如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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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非常重要,而且必須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的產生方式必須依上述規定,始為適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透過第25條至第28條等條文,已建立一套明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制度,涵蓋起造人召集第一次會議、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召集定期與臨時會議、區分所有權人互推召集人及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等多元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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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棟之大樓應如何組成之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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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設計出數棟建築物混合社區得以依法分組管理之機制,對於提升社區治理效能、強化空間合理使用與費用分攤之公平性,均具有重要意義。未來如社區內多棟建物使用性質、建築結構與設備分離明確,且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同意,則可考慮依此規定成立個別之管理委員會,藉以達成管理清晰、責任明確、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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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委會辦事能力低落,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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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管委會之行為對住戶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造成實質損害,且可具體證明其行為屬於民法第535條所稱之不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民法第544條所規定的故意與重大過失,即可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然而,是否成立該法條責任,仍需視具體情節、事證與法院認定為準。 律師回答: 當管委會制定的清洗決議造成高樓...